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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WDer在话题“为“删后重建”订立规定”中的最新留言:5小时前

有关模板的删除理由

[编辑]

有鉴于此前提到的部分用户滥建模板的情形至今仍然持续(1234),再加上当时将删除模板的要求改为“多余无用,且影响其他模板命名或者百科运作”的讨论并未有效凝聚社群共识,因此现时中文维基百科存在客观、迫切的必要修订“删除理由”第9款,以遏止滥建模板的情形。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六) 08:42 (UTC)回复

具体提案如下:

现行条文

多余无用影响其他模板命名或者百科运作的模板

提议条文

当下没有引用也没有被使用(被系统界面使用、被脚本使用、被机器人使用与应替换引用的模板例外)且可合理预期未来不会获得或再度使用的模板影响其他模板命名的模板与影响维基百科运作的模板

以上。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六) 08:47 (UTC)回复

修改于2025-08-04 (三) 06:37 (UTC)。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三) 06:37 (UTC)回复
(注:修改内容自由雨日????? 2025-08-04 (三) 16:00 (UTC)回复
修改于2025-08-04 (三) 23:54 (UTC)。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三) 23:54 (UTC)回复
(!)意见:这个表达方式是不是跟您的本意不符(或者有歧义)?
  1. 没有被使用(被……使用……的模板例外中,括号里被……使用同样是使用,似不应称为例外
  2. 逗号和顿号同时出现,顿号前后应属同一意群。
  3. 把“”改成逻辑或,好像有问题?对于“影响……运作的模板”,有用的也要删除吗?
--Ma3r铁塔2025-08-04 (四) 01:46 (UTC)回复
(+)支持之前就闹过,还被其他用户乱保留了。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5-08-04 (一) 11:00 (UTC)回复
副知当年讨论的所有参与者(除全域锁定用户外)@Bluedeck杰里毛斯Datou 1996ZEdzEd3168Hat600Comrade John星耀晨曦Xiplus小躍ShizhaoWong128hk燃灯Temp3600eflyjasonA1CafelAndyAndyAndyAlbertTyrr3ll ——自由雨日????? 2025-08-04 (一) 11:37 (UTC)回复
其实这个是个常年提案了:123 副知 @SunAfterRain @Xiplus @Yumeto 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5-08-04 (一) 12:08 (UTC)回复
不认为1、4属于“滥建”,仍然认同蓝桌的提案理由。除非将“多余无用”改为“从来没有人使用过且不存在任何未来使用的可能”否则(-)反对。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PJ:NEW23 2025-08-04 (一) 12:48 (UTC)回复
同意楼上意见。另外,能否依User:Ma3r意见,就是否将有效合理固定收录标准作为模板保留或删除的准则讨论出一个结论? --Zhenqinli留言2025-08-04 (一) 16:32 (UTC)回复
离题。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5-08-04 (二) 04:05 (UTC)回复
感觉非常切题:这一讨论是关于模板删除理由的方针或共识,而无有效合理固定收录标准曾被作为批量删除一些模板的理由,且此行为被认为可作为删除其他模板的先例? --Zhenqinli留言2025-08-04 (二) 17:22 (UTC)回复
被系统界面使用与应替换引用的模板又怎么会是多余无用?--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5-08-04 (一) 13:06 (UTC)回复
他想说的大概是没有链入?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PJ:NEW23 2025-08-04 (一) 14:59 (UTC)回复
所以改完之后判断标准会从 && 变成 || 是吗?(-)反对。理由也是和以前一样的:
还有一点没提到是脚本和机器人可能也会依赖于一个看上去没有在使用的模板。如果模板真的妨碍到了其他工作,目前的删除标准显然是允许删除的。Bluedeck 2025-08-04 (二) 00:42 (UTC)回复
(1)请不要把“被系统界面使用与应替换引用的模板例外”这句话当空气,谢谢。(2)见过往讨论,你的理由2完完全全就是特意为在未有效凝聚社群共识的情况下修改方针而创造出来的,理由2不能构成合理理由。(3)“至于反复滥建模版,确实令人不舒服,但是实际上的不良影响何在?”模板维护困难,以及继而引发的条目维护困难。维护多个模板的成本总是高于维护一个模板的成本的。(4)script与bot的部分可以加入但书处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二) 09:34 (UTC)回复
“模板维护困难”指的是什么?有没有更具体的说明?--Justin545留言2025-08-04 (三) 01:12 (UTC)回复
@魔琴Zhenqinli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二) 09:35 (UTC)回复
从另一点看,如果为未来出现了故意刷模板页面的行为,我是支持大量删除刷出来的模板页面的。我支持这种情况写入删除标准,或者直接IAR。Bluedeck 2025-08-04 (二) 00:56 (UTC)回复
然而社群是否真的能形成这样做的共识本来就很成疑问。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二) 09:46 (UTC)回复
觉得这个修改没有实质意义,如果真的有问题的页面从头到尾都可以绕过这些理由用其他方针提删。--SunAfterRain 2025-08-04 (二) 06:11 (UTC)回复
@SunAfterRain问题在于当用户真的尝试这样做的时候,部分人拿DP#9来当保留理由,导致社群无法形成符合方针精神的合理讨论共识。DP#9不能充当免死金牌,这扭曲了删除方针的机能。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二) 09:40 (UTC)回复
@Sanmosa如果你用WP:NOTSOCIAL之类的提删,他还跟你说DP#9所以不能提删这叫乱保留。但现在一堆被这条打回的提删提删理由就只是废弃模板,让这种不分青红照白的提删成立我不认同。--SunAfterRain 2025-08-04 (二) 09:58 (UTC)回复
请参见我上面的留言的第三点,这并不是“不分青红皂白”。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二) 10:03 (UTC)回复
在我看来多余无用就允许提删就是不分青红皂白,请先界定何谓多余“无用”,讲难听的那堆幽默模板我也觉得挺多余无用的.废弃模板有历史价值我觉得就不是多余无用。
如果是之前我的提议统一提报处理那我还能接受,但你这种改法我只能(-)反对
@Sanmosa--SunAfterRain 2025-08-04 (三) 15:31 (UTC)回复
这也只是“在你看来”而已,你并没有举出任何客观因素,这不是合理的反对意见。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三) 23:58 (UTC)回复
……多余无用一词不是客观因素,如果你要让他变客观因素就请你对他定义,理解这样这不难吧?我认为你以别人用主观角度发言认定不属于合理的反对理由才是在捣蛋。--SunAfterRain 2025-08-04 (五) 02:44 (UTC)回复
@SunAfterRain我不清楚你是如何得出这个结论的,但当初把“多余无用”一词有意地诠释为主观词语者必然是别有用心的,目的就是为了让社群变成现在这个样子,而那个人也确实成功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六) 10:16 (UTC)回复
@Sanmosa我不知道为什么你要阴谋论得出有人别有用心这种说法,本来写入多余无用的人大概也没想过能这么解释,但我可以说的是至少这次讨论时我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有阻碍命名或阻碍维基百科的前提下就算有这个漏洞也几乎无法被运用,但约束条件被拿掉后就会多出这个衍伸结论。--SunAfterRain 2025-08-04 (六) 13:36 (UTC)回复
你需要证明“多余无用一词不是客观因素”这个说法,而不是反过来让我证明多余无用是客观因素。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六) 13:44 (UTC)回复
我举例辛酸的?维基百科会需要那些幽默模板?你是用语言模型在解读对话只读一半的是吗?--SunAfterRain 2025-08-04 (二) 15:50 (UTC)回复
@SunAfterRain然而我并不反对你举出的例子适用我提议的新DP9啊,近期确实有很多无用的幽默模板被提删。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三) 06:35 (UTC)回复
我当然指的是所有不论有没有引用的幽默模板了,也就是Special:WhatLinksHere/Template:幽默列出的所有模板页都可以直接提删。--SunAfterRain 2025-08-04 (三) 06:47 (UTC)回复
理论上,不合Help:模板所述的模板的目的的模板都可以提删,因此即使你这样说,我仍然不反对你举出的例子。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三) 08:33 (UTC)回复
能接受你的说法,但我依然觉得措辞不当。我个人看法是写成“当下没有引用也没有被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被系统界面使用、被脚本使用、被机器人使用与应替换引用的模板),并且可以预期模板未来不会再使用且不具有历史保留价值”或类似写法,不要用排除法。--SunAfterRain 2025-08-04 (三) 13:34 (UTC)回复
@SunAfterRain不认可“不具有历史保留价值”一句,见下;其他部分的提议修改合理,已处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三) 23:57 (UTC)回复
那我依然不能认同你的修改,抱歉。--SunAfterRain 2025-08-04 (四) 05:00 (UTC)回复
并且我有理由相信你这个修改会引起不少人的不满,例如@A2569875--SunAfterRain 2025-08-04 (四) 05:03 (UTC)回复
@SunAfterRain然而所谓的“历史保留价值”确然完全是中文维基百科凭空创造出来的东西。我最近看了英文维基百科对{{lang-xx}}系列模板的处理,他们在把{{lang-xx}}系列模板替换为{{langx}}模板后就删除了所有{{lang-xx}}系列模板了。不难想像,按“历史保留价值”一说来办的话,{{lang-xx}}系列模板会变成完全不能删除的模板,但英文维基百科还是照样删除了所有{{lang-xx}}系列模板。由此可见,所谓的“历史保留价值”只有中文维基百科社群才不知为何而真的当一回事。说白些,就是在意PermaLink的显示问题是一种完全错误的举措,社群只应该在意页面的当下版本的显示问题。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五) 03:37 (UTC)回复
这似乎是一种英文维基说。英文维基讨论中,至少三个人提到(倾向反对),删除可能使旧修订版本不可读。“社群只应该在意页面的当下版本的显示问题”潜在暗示旧版本和贡献历史不重要,这是不对的,维基百科保留完整的贡献历史是一种我很看重的价值体现──可惜它也没有充分做到。清洁工心态是可以的,但建议找出更好方案。如果已删除页提供可用的已删除页面“图书馆”链接(例[1]),那么我不反对主站上删除(避免使用、减少完整数据库大小之类的),但很怀疑这样做是否有意义。--YFdyh000留言2025-08-04 (五) 04:00 (UTC)回复
适用于模板的原则与适用于条目的原则是不同的,比如WP:勇于更新页面适用于条目但不适用于模板。旧版本和贡献历史对于条目是重要的,但对于模板未必,我说的“社群只应该在意页面的当下版本的显示问题”针对的是模板与模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五) 05:47 (UTC)回复
勇于更新页面不是勇于更新条目。不那么认为,模板的内容变迁也是重要的,而技术变迁也有编者的努力在和历史参考价值(我不确定,但可能有其他Mediawiki站点会参考)。我是相对倾向保留所有有实际意义的历史记录。--YFdyh000留言2025-08-04 (五) 06:26 (UTC)回复
然而维基百科是百科全书,唯一的主菜应该是条目。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五) 06:35 (UTC)回复
使用过的模板是条目内容的组成部分。另外“唯一的主菜”有点过,比如难道说其他过往讨论都不重要,用过、过时就可以删掉了。--YFdyh000留言2025-08-04 (五) 06:53 (UTC)回复
“使用过的模板是条目内容的组成部分”这个说法很有问题,因为“条目内容”指的是条目呈现出来让读者看到的东西。拿Infobox来说的话,“条目内容”限于填写模板内各参数的东西,而非模板本身;至于导航模板则更难说是“条目内容”了。如果按你的这个说法推论下去,使用过的分类也可以被说成“条目内容的组成部分”,那所有空分类都不该删除,而已删除的空分类都该被恢复。如我上面所言,适用于模板的原则与适用于条目的原则是不同的,因此同样地,适用于讨论页的原则与适用于模板的原则、适用于条目的原则也是不同的,但所有非条目页(理论上)的共同点是服务于条目的完善,因此我不认为“唯一的主菜”这个说法有何问题,一个餐点不一定除了主菜就什么都没有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五) 07:54 (UTC)回复
我说的历史保留价值是指各类精密模板模组。{{lang-xx}}我个人的立场是清完链入后爱删不删我懒得管,虽然我很想问删不删到底有什么差别就是了,又不是用了就会死。--SunAfterRain 2025-08-04 (五) 13:32 (UTC)回复
那我只能说“历史保留价值”这个词语无法有效表达你打算表达的意思,并且最终会像现行条文一样被滥用。{{lang-xx}}系模板在清理连入后仍可能被误用,而且挂{{historical}}无法杜绝这种情况,因此只能删除。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六) 01:39 (UTC)回复
滥用过滤器可以。--YFdyh000留言2025-08-04 (六) 05:52 (UTC)回复
我说的“误用”不止引用,还有比照建立新模板,而且有些lang-xx系模板还是会被保留下来的(因为并非所有lang-xx系模板都invoke现有的Module:Lang),过滤器难保会误中副车。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六) 07:20 (UTC)回复
那就让那些没有invoke的通通都改invoke啊,,,--SunAfterRain 2025-08-04 (六) 14:48 (UTC)回复
有些不能改,比如有些没有ISO代码的语言不能写入模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日) 05:03 (UTC)回复
没有ISO代码的语言连lang-xx都删了那用什么? ——魔琴留言 贡献 PJ:小学 PJ:两岸 2025-08-04 (五) 23:07 (UTC)回复
@魔琴Module:Lang/data有一个部分是专门拿来放置没有ISO代码的语言的本地自订代码的(比如巴伦西亚语的“va”),只要在模组里兼容就行,毕竟要用到这语言代码的除了替代lang-xx系模板的{{langx}}外还有{{IPA}}。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日) 09:39 (UTC)回复
有文档中弃用标注。可以只匹配最常见的误用。--YFdyh000留言2025-08-04 (日) 19:51 (UTC)回复
所以我想知道所谓“误用”这些{{lang-xx}}的坏处?既然{{lang-xx}} = {{langx|xx}},而且也不会有命名冲突问题,那我不懂为什么要执意拒绝这些用例。
另外就你提到的不精确问题,我的意思是再加注历史保留价值指的是这类站内曾经被使用过的精密模板模组。--SunAfterRain 2025-08-04 (六) 07:08 (UTC)回复
不便维护。上面我不是没有提到这点,然而这里的各位似乎都选择性地忽略了这点。如何定义“精密模板、模组”?这是个问题,不能找一个人简单地声称某模板、模组是“精密模板、模组”然后社群就真的直接认定那是“精密模板、模组”了,这最终会同样导致你提议的条文像现行条文一样被滥用。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六) 07:19 (UTC)回复
没看出哪里不便维护了,通通都调用模组,又不需要一个一个模板改?--SunAfterRain 2025-08-04 (六) 14:47 (UTC)回复
一旦模组有改动,而这个改动牵涉模板的调用方式问题,那200多个模板连带着也要一起改动,这时候就真的需要一个一个模板改了,比如Module:IPA就是这个情况。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日) 00:00 (UTC)回复
这种时候就可以机器人或AWB全部改过去了啊--SunAfterRain 2025-08-04 (日) 03:53 (UTC)回复
但申请bot或AWB又是另一个程序。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日) 05:05 (UTC)回复
过于着眼于单方面利益。旧调用通常能做到兼容。--YFdyh000留言2025-08-04 (日) 19:55 (UTC)回复
另我说句难听的,你口口声声说现行条文被滥用,但实际上现行条文是严苛到几乎派不上用场;至于你所说的标准不清就是为什么我之前要提废弃模板不要放存废讨论另外开一个页面汇整提报的原因,废弃模板放在一起审视总比混进那堆乱七八糟的讨论来得好。--SunAfterRain 2025-08-04 (六) 14:53 (UTC)回复
我说的“现行条文被滥用”是现行条文被滥用为保留与阻止删除的理由,而这正好就是“严苛到几乎派不上用场”所导致的。不要把TFD放在这捆绑讨论。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六) 23:59 (UTC)回复
我不认为你讲的这个构成了所谓的滥用,你搞不清楚条文就来提删被驳回只是刚好而已(而且我提过不只一次了没有DP#9也可以用其他理由提删,被驳回的都拘泥于废弃模板没有跳出去,我看不出哪里滥用了),这显然跟对条文解读不一致造成滥用是两码子事,你现在看的是删除方针不是保留方针耶。--SunAfterRain 2025-08-04 (日) 03:52 (UTC)回复
我上面已经提到现在已经有人把DP#9拿来当保留理由了,而且社群还无力阻止,因此只有完全改掉DP#9的条文才能阻止那些人继续这样做。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日) 05:03 (UTC)回复
恕我直言,您似乎是首先认定这些模板应当删除了,然后发现您的理由(按照方针来说)并不充分,所以您希望能修改方针来适配您的认定。但是,有没有一种可能是您“认定的事实”本身确实存在异议呢?--Ma3r铁塔2025-08-04 (日) 06:31 (UTC)回复
你说的情况正是DP#9被改得过严所带来的后果,社群整体的观念都被扭曲了。可以说,如果当时没有把DP#9改为“多余无用,且影响其他模板命名或者百科运作”,我实在不需要在这里提案。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日) 11:03 (UTC)回复
噢,这个是什么时候改的,我就不清楚了。但我觉得,被改成这样,应该也是社群共识的体现。如果是社群观念变了,那我觉得我们就去适应它就好了。您说现在的观念是扭曲的,别人也可能认为以前的观念是扭曲的呢?--Ma3r铁塔2025-08-04 (日) 11:56 (UTC)回复
我无法阻止你无视我在最上方的留言,当时修改DP#9的讨论甚至也并未有效凝聚社群共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日) 12:30 (UTC)回复
那我就不知道当时为什么能改了。不过,我觉得可以预期的是,当时您改不回去,现在就更改不回去了……--Ma3r铁塔2025-08-04 (日) 13:06 (UTC)回复
同Ma3r,感觉Sanmosa理由有点像“我要改并推荐大家用新的,并且旧的不打算维护、不想任何人维护,所以旧的我要删掉。”(类似近期对绿链小工具换代的争议)。存废讨论中对“且”条文的滥用应该另行解决,我的意见。--YFdyh000留言2025-08-04 (日) 20:12 (UTC)回复
刚才想起一个不删除旧模板的潜在坏处:假如仅简单地将旧模板重新导向至新模板,当有用户意外地或故意地撤销重新导向时,社群将难以察觉。而且我说句难听的,对“且”条文的滥用无法另行解决,我对原始讨论的理解是Bluedeck通过当时的修订有意地使DP#9充当了免死金牌。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日) 23:48 (UTC)回复
免死金牌的意思是有这条在就删不掉,Bluedeck通过的修订只是让DP#9几乎废掉而已,很明显没有办法拒绝其他理由提删。再强调一次,你现在看的是删除方针不是保留方针,麻烦您不要把DP#9当成保留方针的条文来看。--SunAfterRain 2025-08-04 (一) 04:22 (UTC)回复
问题在于我需要阻止其他人把DP#9当成保留方针的条文来看。你不断要求我“不要把DP#9当成保留方针的条文来看”实际上无视了并逼迫我无视其他人把DP#9当成保留方针的条文来看的问题。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一) 04:54 (UTC)回复
我没有看到这个讨论有除了你以外的人把DP#9当成保留方针条文,就算“用不符合DP#9驳回提删”也很显然不是因为把这个条款当保留方针。--SunAfterRain 2025-08-04 (一) 06:58 (UTC)回复
你不能只看这里的讨论串而不看AFD啊。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一) 07:07 (UTC)回复
@Sanmosa那您可以指引一下,因为我真的没看到有人这样用,抱歉。--SunAfterRain 2025-08-04 (二) 06:58 (UTC)回复
@SunAfterRain就是我说的“拿DP#9来当保留理由”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二) 00:13 (UTC)回复
保留需要理由吗?删除才需要理由吧?不符合方针指引才需要删除。您所说的“拿DP#9来当保留理由”,实际上是“拿DP#9来当删除理由并不充分”。--Ma3r铁塔2025-08-04 (二) 05:17 (UTC)回复
添加或恢复内容的编辑者应承担举证的责任,因此在AFD的情境下主张保留确实是需要理由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二) 12:56 (UTC)回复
WP:可供查证是内容方针,只规范条目空间(或其他会在条目中显示的内容,比如导航模板),这里的“举证”显然是指添加来源。而WiiUf提出保留的内容显然不属于需要来源佐证的内容,即不受内容方针管辖。 ——自由雨日????? 2025-08-04 (二) 16:09 (UTC)回复
@自由雨日我大概理解你论证的方向,但我只能说在此前一段长时间的实际执行上我上面说的话是实际生效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日) 08:54 (UTC)回复
您这逻辑不对。提删应当提出一个(自认为)充分的理由,主张保留只是认为提删理由不充分。主张保留总是依赖于提删理由的,没有人提删的话,谁会去主张保留?--Ma3r铁塔2025-08-04 (二) 17:31 (UTC)回复
我建议你看看WP:存废讨论应避免的理由#没有理由的理由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日) 08:55 (UTC)回复
您给的论述,跟我说的有关系吗?您要不理解的话,我给您打个比方,您可能就理解了——
我活着,不需要理由;您要想枪毙我,才需要理由。您的理由还得充分,只要不充分,就不能枪毙我。对吧?--Ma3r铁塔2025-08-04 (一) 15:41 (UTC)回复
然而页面的删除与枪毙并不是同一回事,你不能把两者相提并论。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二) 08:23 (UTC)回复
差不多吧。您要枪毙一个条目,也需要充分的理由。您总不能说“我觉得它应该删,即使它不违反任何方针”吧?--Ma3r铁塔2025-08-04 (四) 15:36 (UTC)回复
人不是条目,条目能复活,而人不能。AFD的提请本身就附了主张删除的理由,因此(在AFD的背景下)主张保留确实是需要理由的,比如一个人认为提删理由不充分,那他就需要具体论证为何提删理由不充分,而非仅简单声称“提删理由不充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五) 12:41 (UTC)回复
这跟能不能复活有什么关系?关键是,您要删除一个条目,应该是因为它违反了某项方针。保留的理由是它并不违反该项方针,而不是它“符合所有方针”。理论上,一个应当保留的条目是“符合所有方针”的;但如果您让支持保留者证明它“符合所有方针”,这就没有道理了。也就是说,不管支持删除,还是支持保留,针对的都是“删除理由”,而非“保留理由”。--Ma3r铁塔2025-08-04 (五) 13:33 (UTC)回复
“如果您让支持保留者证明它‘符合所有方针’,这就没有道理了”才是不合理的说法,AFD并不乏提删理由为A但最终删除理由为B的例子。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五) 14:36 (UTC)回复
怎么不合理?来,您找一个您认为应当保留的条目,然后您来证明一下它“符合所有方针”。如果您证明不了,我们就把它删掉?不管您的删除理由是 A 是 B,您总得有个理由。保留也是针对“删除理由”来讨论的,而不是“保留理由”。--Ma3r铁塔2025-08-04 (五) 15:51 (UTC)回复
你这话一说,不知道的还以为我上面的那句“AFD的提请本身就附了主张删除的理由”不存在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六) 16:13 (UTC)回复
不知道您想说什么。我的意思是,删除当然需要“删除理由”;但是,保留并不需要“保留理由”,而是要反对“删除理由”。--Ma3r铁塔2025-08-04 (六) 16:27 (UTC)回复
无论如何,DP#9不应该是拿来主张保留会反对删除页面的理由。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日) 00:04 (UTC)回复
如果您的删除理由并不充分满足方针的条件,那可能意味着它并不应该被删除。您不能说:“它就是应该被删除。如果不能充分满足方针的条件,那是方针有问题。”--Ma3r铁塔2025-08-04 (日) 08:17 (UTC)回复
你这不是循环论证吗,现在探讨的是现行方针本身的合理性,你拿现行方针的条文来论证现行方针本身的合理性毫无意义。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二) 01:15 (UTC)回复
我不是说“当前的方针一定合理”,而是说,“如果当前的方针阻止我删除我要删除的模板,那方针就不合理”,这种出发点不合理。--Ma3r铁塔2025-08-04 (二) 16:13 (UTC)回复
你要看我的出发点的话其实是可以看上面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三) 01:55 (UTC)回复
哟,好像“已经有人把DP#9拿来当保留理由了”这话不是您说的了一样……--Ma3r铁塔2025-08-04 (三) 15:40 (UTC)回复
我的意思是你概括我的出发点的方式是错误的。“部分用户滥建模板的情形至今仍然持续”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你不能将之简单地声称为“当前的方针阻止我删除我要删除的模板”。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五) 00:30 (UTC)回复
我的看法是,“部分用户滥建模板”是您的主观判断。这个“滥建”,是由您主观判断的,而不是依据方针。--Ma3r铁塔2025-08-04 (五) 05:12 (UTC)回复
我无法阻止你无视我给出的证据。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五) 08:32 (UTC)回复
我也无法阻止您无视他人的意见。--Ma3r铁塔2025-08-04 (六) 07:16 (UTC)回复
不理解“主张保留确实是需要理由的”所指。如果删除理由被证明不成立,那么存废可以理由消失直接关闭的,而不需要其他人再提出条目应保留的理由以求得共识认可。虽然存废中常有因某个理由提删但开始讨论其他存废理由或条目质量的情况。--YFdyh000留言2025-08-04 (五) 15:59 (UTC)回复
“提删理由消失”属于另一种情境,说的是提删理由一开始成立,但在后来因为一些缘故而不再成立。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六) 16:13 (UTC)回复
啊,确实。但“提删理由不充分”或者“不成立”,有时确实是合理、简单有效的理由,如果提删理由真的不充分。这时去提出若干保留理由,像是转移话题、不正面回应。如果保留意见一致认为提删理由不成立,接近快速保留的情形,感觉类似共识认为提删理由消失。--YFdyh000留言2025-08-04 (六) 16:53 (UTC)回复
就AFD而言,假如是非管理员关闭的话,只要主张删除的一方找到或想到其他合适的删除理由,那方完全可以直接重开讨论,而且这种重开一般是不能再被非管理员关闭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日) 00:07 (UTC)回复
我不认为这是当保留理由啦... 不过这个认定你开心就好我尊重你的想法。--SunAfterRain 2025-08-04 (二) 15:51 (UTC)回复
时间过去太久了,已经忘记当时投支持的理由了,大概看了一下相关讨论,我仍然支持Bluedeck当时提案的理由,没感觉上文举的部分例子属于滥建模版,提议的条文也无法禁止滥建模版。——杰里毛斯留言2025-08-04 (日) 13:57 (UTC)回复
@杰里毛斯我怀疑你完全没有看过我上面的留言。容许(提请)删除多余无用的模板可以打消用户滥建模板的念头,因此我有理由相信“提议的条文也无法禁止滥建模板”一说不合事实。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日) 14:14 (UTC)回复
(=)中立,不反对将原文中的“且”改为“或”,但反对将历史曾使用的模板和滥建的新模板混为一谈。如果是因违反其它方针而删除的话不反对删除,但如果是旧模板被新模板替代而新模板又不能向前兼容的话,将会导致正常的历史版本无法查看。--Haohaoh4 2025-08-04 (日) 16:40 (UTC)回复
我上面的留言的第二点,“正常的历史版本无法查看”不是保留模板的合理理由。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一) 06:06 (UTC)回复
过往的历史能不能检视是不是共识抑或是不是“未有效凝聚社群共识的情况下修改方针而创造出来的”我不知道我也不想知道,但我总可以主张我希望保留历史完整性:主张应尽可能保障页面里使显示的正确性,以免让翻阅存档PermaLink的人造成无尽困扰。如果你说不能当作过往共识提出理由,那我现在当作“新提出的理由”总可以了吧。如果这不是有效理由,那么是怎样?维基百科还禁止人“希望”了???-- 宇帆-娜娜奇??鲜果茶?在维基百寻求休闲是否搞错了什么??·??2025-08-04 (四) 23:07 (UTC)回复
见上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五) 03:38 (UTC)回复
  • 历史问题还是得考虑,因为修改代码很多时候还是需要参考旧有代码,删除了徒然为维护者带来麻烦。至于有人滥建不适合百科的模版,这是人的问题,应直接禁止该人继续编辑模版名字空间。--Temp3600留言2025-08-04 (六) 06:51 (UTC)回复
    @Temp3600(前)然而误用已废弃模板的情况实在严重,不删除模板无法防止此等误用,“参考旧有代码”的潜在“益处”无法抵销误用已废弃模板的害处。(后)然而管理员实务上会拒绝这样做。在无法确保管理员不会拒绝这样做的情况下,提议的举措仍然是必要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一) 00:34 (UTC)回复
    单纯重复之前观点,依旧不能认同。“在任何情况下,实用性都是非常主观的评断”──WP:USEFUL。--YFdyh000留言2025-08-04 (一) 00:47 (UTC)回复
    WP:USEFUL的意思是不能以实用性为由支持页面的保留,而不是不能以实用性(的欠缺)为由反对页面的保留。“许多有用的内容会因为它们不属于百科全书而被排除在外”imply的是即使是“有用的内容”也同样会被维基百科排除在外,更何况无用的内容呢?可以说,你这说法的思路与那些把DP#9拿来当保留理由的人的思路一模一样地扭曲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一) 13:29 (UTC)回复
    我只想说,实用性有或无都是非常主观,既然未达成共识,无法认同“的欠缺”,所以您的删除理由不太有用。--YFdyh000留言2025-08-04 (一) 16:52 (UTC)回复
    现在的情况是那些把DP#9拿来当保留理由的人的思路是扭曲的,那基于同样的思路得出的结论并非有效的结论,从而无法构成正当合理的意见。可以说,我之所以只能不断重复自己的观点,是因为道理就是我说的那些,然后其他人继续把这道理视而不见,其他人其实也同样在不断重复自己的观点。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二) 09:24 (UTC)回复

(我就不考虑滥建模板的问题了,仅仅考虑这条提删理由的存在反映出的奇怪现象)@SanmosaA2569875YFdyh000Ma3r我觉得可以加一条誓约,如使用此条提删但因为技术[例如说没清干净的连入所以得等待机器人清理之类的]以外的原因被保留(无论是快速保留、讨论保留还是无共识保留),两年内不应再以相近理由提删,也就是经讨论过后无法证明他多余无用且的确影响到某些东西所以“必须”删除,将本来被这条规则卡住的条件还给存废讨论确定。毕竟这个是“提删理由”,不是“一定要删除理由”,所谓的历史保留这种“非常主观的评断”的确不应该放在阻止提删的理由里,而是要透过讨论确立这类模板的确不该删除,对吧?历史保留真得太过抽象了,也明显小于现在DP#9拦住的范围。(而且说难听的现在模板相关提删几乎都是IAR的,做这个修改实际上也没有造成制度实务上的明显改变,毕竟没有这个修改依然有人会提删,不如重新收编回删除方针并限制短期重复提删可能会好些)--SunAfterRain 2025-08-04 (二) 08:17 (UTC)回复
“现在模板相关提删几乎都是IAR的”是DP#9被不当修订的结果,“做这个修改实际上也没有造成制度的明显改变”不符合事实。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二) 08:22 (UTC)回复
@Sanmosa哎呀,打太快打错了,是“实务上”的明显改变--SunAfterRain 2025-08-04 (二) 09:05 (UTC)回复
然而“做这个修改实务上也没有造成制度的明显改变”也同样不符合事实。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二) 09:07 (UTC)回复
明显是事实,不要告诉我你在这几年内没有用废弃模板这类理由提删过。--SunAfterRain 2025-08-04 (二) 11:31 (UTC)回复
等下,我说的是整个提案的修改,不是我那句修改,我先确认一下你是不是误会了--SunAfterRain 2025-08-04 (二) 11:35 (UTC)回复
“两年内不应再以相近理由提删”这个规定太严格了,其他AFD好歹还是6个月。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五) 12:43 (UTC)回复
既然他不是废弃模板,那他短期以内再以废弃模板提删就不合理。就像我说的,要删还有其他方针指引甚至IAR可以删,如果真就只符合这一条然后还没办法得到要删除的共识那硬去提删也不是好事--SunAfterRain 2025-08-04 (日) 04:57 (UTC)回复
“既然他不是废弃模板,那他短期以内再以废弃模板提删就不合理”(这句话似乎有语法问题?)不一定成立,一个模板在被替换完成后就成了废弃模板,因此一个本来不是废弃模板的模板完全有在短期内变成废弃模板的可能。这样说来,就算是通用的6个月的限制也不该适用于此类情形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二) 01:19 (UTC)回复
不能苟同把无共识保留也列进去,实际上无共识保留是暂时保留的一种。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5-08-04 (三) 02:37 (UTC)回复
@阿南之人如果他是需要删除的废弃模板这件事都无法定论的话,那不是换句话说他到底满不满足这条规则大家也无法商确吗?那半年后几乎也不会得到结果吧?--SunAfterRain 2025-08-04 (四) 02:50 (UTC)回复
不是,究其原因是有部分人讨厌删除废弃模板,然后故意阻挠其他人这样做而已。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日) 00:08 (UTC)回复
很显然删不掉的那些的几乎都是“纯”废弃模板,其他还有附加各种其他理由的模板不都几乎成功删掉了(就算有些实际上真的纯废弃模板)?我认为您说的阻挠实际上效果不佳。--SunAfterRain 2025-08-04 (日) 05:02 (UTC)回复
@SunAfterRain然而这也不是阻挠删除“纯”废弃模板的理由吧?再者,“效果不佳”不还是有“效果”,我要的是完全没有那种“效果”。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二) 01:17 (UTC)回复
我说难听的啦,一堆方针指引+IAR用不了,但凡你多写一句不知情的人可能会错误使用都好,偏要纯动用这条提删,被挡下来也是情有可原活该的,这点我实在不能苟同您的“理想”。--SunAfterRain 2025-08-04 (二) 06:40 (UTC)回复
IAR不是让你这样用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三) 01:56 (UTC)回复
@Easterlies留意到你最近大量提删模板,因此想让你发表一下意见。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日) 09:40 (UTC)回复
上面讨论太长就不看了,我提删的基本上多是2010年前后建立的模板,且这些模板内容多是只用了文字和内链,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在条目中直接使用文字和内链来代替,因此单独建模板是没有必要的。如果这个理由能得到普遍认可的话,可以考虑加入删除理由中。--东风留言2025-08-04 (日) 10:10 (UTC)回复

有关小小作品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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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小小作品引入自动提请快速删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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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提案的重要前设相关的新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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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ekFK8438GZWDerHotaru NatsumiOlaf8940RastinitionShizhaoSinsyuanYFdyh000魔琴日期20220626实在很抱歉,昨天比较忙碌,现在才有时间提起我上面几度提过的“新话题”。我相信各位应该能看到我上面的提案所基于的前设是“中文维基百科社群一直认为小小作品存在定期提删的必要”,然而各位在上面发表的意见似乎不太认可这个前设,因此我希望各位可以考虑讨论小小作品是否真的存在定期提删的必要。此外,enwiki已经废除了“小小作品”的指引地位这点也值得各位的考虑。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三) 06:26 (UTC)回复

Wikipedia:常年提案#废除小小作品方针。--GZWDer留言2025-08-04 (三) 10:59 (UTC)回复
目前50字的门槛其实很低,一般符合收录标准的条目主题应该很容易写出50字,因此我认为少于50字的小小作品定期提删没有问题,这样对大多数条目编者有督促作用,如果建个小小作品在那不管,那么最终就删除。但是,我在小小作品提删的过程中实际上是有注意到多次小行星、天体系列条目因不满50字被提删的,因为天体收录标准较宽松,这一类小小作品有可能是因为有效信息本身就写不出50字而落入小小作品。所以我的观点是定期提删有必要,但是WP:DP#REASONS的第13点需要移除,改由存废讨论(或上面的提案如果通过,在快速删除提报页讨论)得出这个条目是不是“显然可以写超50字而未能写超50字”的情况,如果有效信息就是写不到50字,那么应该移除小小作品板,在讨论页改挂新的维护模板。??.?????????????? ? 2025-08-04 (三) 12:40 (UTC)回复
@Hotaru Natsumi我怀疑的是少于50字的小小作品定期提删“对大多数条目编者有督促作用”是否真的成立,如果真的能起督促作用的话,那挂了{{substub}}后条目编者就该有所动作了,而不是等到AFD才有所动作。此外,“有效资讯就是写不到50字”的情况很难判断,毕竟现在的社群里还是有人认为不同主题足以适当描述的正文篇幅是能一概而论的(虽然我不认同这种观点就是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三) 12:44 (UTC)回复
我是觉得这个现象反而说明定期提删的督促性来着,送到AFD之后才开始扩充就说明单挂个substub的督促意义不大。有效信息写不到50字如何判断这个问题,个人觉得可以按来源搜索得到的信息量判断,主张保留的人可以提供他得到的来源,说明他认为为什么写不到50字,只要他的理由能让“显然可以写到50字”这个命题为假就好。??.?????????????? ? 2025-08-04 (三) 12:55 (UTC)回复
至少现在提交到存废讨论的小小条目大概率是找不到来源扩充的,那这种条目很可能就没关注度。--日期20220626留言2025-08-04 (三) 13:12 (UTC)回复
@日期20220626然而这种情况不是应该走收录标准提删流程吗?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三) 13:48 (UTC)回复
就是如果举不出来源能证明通过有效信息可以写满50字的话,这个小小条目基本上关注度要求也达不到,所以这种情况下字数又不够,关注度也达不到要求,还要保留就显得很奇怪了。--日期20220626留言2025-08-04 (三) 14:24 (UTC)回复
虽然可以说达不到通用关注度就用其他的关注度条件来判断,但在其他条件更松的关注度下还没有来源能够让条目写出50字的有效信息,那更加没有保留的必要了。--日期20220626留言2025-08-04 (三) 14:28 (UTC)回复
@Hotaru Natsumi我的意思是社群里有人会无视所有的你说的这种理由。而且如果真的如你所言的去判断“有效资讯就是写不到50字”是否成立的话,那符合“有效资讯就是写不到50字”的情况的小小作品基本上不太可能可以满足收录标准的“有效介绍”要求,然后就会去到我回应日期20220626的留言时问的问题。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三) 13:48 (UTC)回复
所以我在上面也说了天体收录标准很宽松……天体收录标准不要求来源有效介绍,只要被一些特定的业余数据库收录或者符合一些其他条件(比如1850年前发现)就能收录。这种情况下不可能用收录标准来提删,而要用小小作品提删的话实际上又是在要求非得有足够的有效来源信息。??.?????????????? ? 2025-08-04 (三) 15:36 (UTC)回复
我记得有几次有天体是因为关注度被提删,讨论的时候没人提到天体关注度,最后被删掉了。
不是应该有效信息可以写到50字的才留下(未来有扩充可能),没有效信息才值得删除(无扩充可能)?如果是写百科全书的话不是应该让有价值的东西更多的留下来才对,通过删条目去督促编者,好像有点像为了督促小孩学习,就把家里的手机和电脑砸掉一样。--日期20220626留言2025-08-04 (三) 16:11 (UTC)回复
@日期20220626这就是我要在这里讨论小小作品是否真的存在定期提删的必要的原因了。@Hotaru Natsumi天体收录标准是否需要收紧可以另议,我们也不是没有收紧子收录标准的先例。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三) 23:47 (UTC)回复
我是在举例啦,如果真的能让收录标准全部变成“符合任意收录标准,有效信息就能写到50字”,那反而适合30天一到直接速删,因为如果有效信息扩充不到50字,那么不合收录标准,有效信息能写到50字就是不写,那么质量太低。但是现行收录标准不能这样推断。??.?????????????? ? 2025-08-04 (四) 08:41 (UTC)回复
但是关注度意义就是这样诶,Wikipedia:收录标准#意义说确保通过查找第三方来源就能写一篇不是只言片语的条目,那不就是“如果一个条目符合收录标准,在编者不偷懒的情况下,那它有效信息就不应该低于50字”,不然该条目很可能没有关注度。--日期20220626留言2025-08-04 (四) 09:30 (UTC)回复
对GNG而言是这样的,但是特定主题收录标准实际上有所宽限。??.?????????????? ? 2025-08-04 (四) 11:48 (UTC)回复
正好相反,小小作品指引从导言上看是质量要求,而不是内容收录要求。也就是质量上不应当出现50字以下的条目。那么有效信息本就不到50字,但是符合收录要求的主题豁免也无可厚非。??.?????????????? ? 2025-08-04 (四) 08:41 (UTC)回复
我觉得似乎大家把事情的焦点弄错了。设置字数只是为了便宜行事,重点是在于这么少的内容是否具备百科性质,如果具备百科性质,那么少于50字未尝不可保留;否则可能适合维基词典,或者类似于速删标准中的WP:A1--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5-08-04 (四) 02:48 (UTC)回复
这种看法的话,小小作品指引需要大修。其实是需要把50字这个门槛完全去掉的,反之换为比较主观的一些判断标准如是否具备定义外的额外信息等等。??.?????????????? ? 2025-08-04 (四) 08:41 (UTC)回复
那还是留着50字吧。说不定能主观到100多字也是小小条目了。--日期20220626留言2025-08-04 (四) 09:32 (UTC)回复
“小小作品指引需要大修”,那倒不如直接废掉小小作品指引,enwiki就是这样处理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四) 09:42 (UTC)回复
无条件废除的话可以。--日期20220626留言2025-08-04 (四) 11:11 (UTC)回复
比较怀疑无条件废除后如何处理极短小但不至A1条目,我觉得如果比较担心“主观到100多字也是小小条目”就不如把门槛改成超过50字硬性不是小小作品,不超过50字满足一些特定要求也不是小小作品。??.?????????????? ? 2025-08-04 (四) 11:48 (UTC)回复
行。--日期20220626留言2025-08-04 (四) 12:30 (UTC)回复
如果是无条件废除的话,那“小小作品”也就不再是一个有效的概念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没必要在意“小小作品”的(新)定义,直接把小小作品看成较短的小作品就可以了,enwiki好像就是这样处理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四) 13:20 (UTC)回复
我比较反对说把小小作品整个去掉的同时不接续新的质量标准来处理过短以至于提供不了除基本定义外的其他内容的条目(这类条目往往不能按A1处理)。这部分条目以前是按小小作品处理的。比较怀疑这样可能让低质量条目泛滥。所以我的意思是可以进一步拉低小小作品的门槛,或者说给一部分特殊情况的小小作品开豁免,但是不太接受废掉小小作品指引。??.?????????????? ? 2025-08-04 (四) 14:45 (UTC)回复
然而不同主题足以适当描述的正文篇幅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因此一个(假想的)统一的质量标准或许无法存在。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五) 00:34 (UTC)回复
我觉得因为不好做出统一标准而直接不做标准可能不太好。比如说,在去掉DP#REASONS的13点,且小小作品改为由存废得出是否保留的情况下,实际上小小作品的删除与否是按个案来的,这个情况下统一的小小作品候选标准事实上只是为了让显然非小小作品不进入提删流程的便宜策略(其实和Shizhao的观点可能比较像),而实际上的具体到单个条目的质量标准是“小小作品逾期,经社群讨论认为不适合保留的条目删除”。??.?????????????? ? 2025-08-04 (五) 15:37 (UTC)回复
然而现有的其他规则(比如WP:收录标准)已经能比较好地处理条目的品质问题了,可以说“小小作品”这个概念存在与否实际上并不影响社群对条目品质的评断,因此我才会提议直接废除小小作品指引。假如是20年前有关条目品质的规则还未完善的情况的话,废除小小作品指引当然是疯狂的,因为当时的社群对条目品质的评断尚未完善,但现在的社群并不是20年前的社群,社群对条目品质的评断已经到了一个不错的状态,那拿掉字数下限也并不会一夕之间让社群对条目品质的评断标准崩塌。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五) 15:56 (UTC)回复
也有道理,或许可以尝试在一段时间内取消执行小小作品指引的删除性(也就是让小小作品先变成普通维护标记,而非删除性模板)?先试试成效,如果成效可以的话我不反对废除。??.?????????????? ? 2025-08-04 (五) 16:02 (UTC)回复
(!)意见,小弟认为除了基本的50字,还需加入是否有关注度、来源足够或是百科性质等考量,也应该给主编足够的时间进行改善与扩充,若不行才进到提删环节或是协助移动至维基辞典、维基学院。--英国皇家欧拉夫王子留言2025-08-04 (四) 04:35 (UTC)回复
现在的30天够长了,删除讨论还有至少7天。??.?????????????? ? 2025-08-04 (四) 08:41 (UTC)回复

冻结定期批量提删小小作品的规定

[编辑]

承上,现提议如下:

修订WP:删除
现行条文

13. 挂有小小作品模板30天未改善的条目

提议条文

13. 挂有小小作品模板30天未改善的条目(此项自2025-08-04起冻结1年,暂停执行)

修订WP:小小作品
现行条文

在一个月限期内,未能有人使之成为至少50汉字的小作品,则可将该条目提交存废讨论,实际删除与否则由存废讨论决定。

提议条文

在一个月限期内,未能有人使之成为至少50汉字的小作品,则可将该条目提交存废讨论,实际删除与否则由存废讨论决定。(此项自2025-08-04起冻结1年,暂停执行)

以上。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三) 09:17 (UTC)回复

调整于2025-08-04 (四) 01:26 (UTC)(“予以冻结”改为“自2025-08-04起冻结1年”)。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四) 01:26 (UTC)回复
考虑定个期限?比如公示通过后6个月/12个月内暂停,我不太希望出现永久暂停的情况。另外还有一个执行细则问题,暂停执行开始后,在暂停前已挂小小作品模板未满30天的条目在30天期满时我建议仍提删。??.?????????????? ? 2025-08-04 (三) 10:21 (UTC)回复
@Hotaru Natsumi假如这提案的进度在之后没出差错的话,我建议冻结期定为2025-08-04起计的6个月或12个月,公示通过后就立即开始冻结期可能会让社群措手不及。对于你提的执行细则问题,我不反对你的见解,但还是想知道具体理由。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三) 11:22 (UTC)回复
其实是考虑到法不溯及过往。或者详细点就主要是觉得说暂停期前就挂上的板,挂板人不一定知道要暂停提删,而且那个时候的小小作品指引、模板等等都还是原来要提删的样子,如果因为这案通过而不提删,可能与当时挂板人的预期流程不符。??.?????????????? ? 2025-08-04 (三) 17:53 (UTC)回复
另外如果考虑4月开始暂停那么我会觉得不必要如上述提删,缓冲期应该足够。??.?????????????? ? 2025-08-04 (三) 17:57 (UTC)回复
那我就先暂定冻结期为12个月,执行细则问题则因应你提到的“缓冲期应该足够”而不再处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四) 01:26 (UTC)回复
(+)支持??.?????????????? ? 2025-08-04 (四) 05:46 (UTC)回复
(-)强烈反对50字的门槛已经奇低,如果连50字也达不到这代表这个条目根本没有足够的基本资讯。连50字的门槛也删除只会encourage滥建条目-某人? 2025-08-04 (四) 06:15 (UTC)回复
@AINH要是真到了这种情况的话,这条目很有可能也不满足收录标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四) 06:55 (UTC)回复
不一定。塞一堆来源,但是正文只有40个字。打开来源看,是符合有效介绍的。--日期20220626留言2025-08-04 (四) 06:58 (UTC)回复
是否有充足资讯跟是否符合关注度是两回事。条目主题有没有东西可写跟条目中有没有表现出来也是两回事。美国我也可以写成“美国是一个在北美洲的国家。”这不符合a1呀,但这也很明显不达一个百科全书应有的水平--某人? 2025-08-04 (四) 07:01 (UTC)回复
这时候WP:删除#可能不需要通过删除解决的常见问题的重要性就出来了,请看该章节的表格的第二横排。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四) 07:02 (UTC)回复
谁扩充?你扩充?没有人扩充就应该要删。可以改善谁都会说,但实际真的动手的一向没几个。存废讨论很多时候就已经是最后请有心人扩充的地方,如果把这也去掉只不过是相当于(又)掘一个新洞把问题条目全倒进去,然后什么也没有解决。你维现在已经有很多这些“洞”了--某人? 2025-08-04 (四) 07:29 (UTC)回复
实际上小小条目都是我在扩充……但是被提删的是我没法扩充的,就是可能关注度真的有问题,找不到资料扩充,不然小小条目到我这里就解决了。--日期20220626留言2025-08-04 (四) 07:34 (UTC)回复
我不反对放宽,如果有人“认领”的话宽限个60天甚至90天我也没有所谓,但必须要有个“终止”删除机制,不可以就这样无了期把问题条目放在这里。再不然draftify然后如果没有人改善再O7也是一个选择。--某人? 2025-08-04 (四) 07:48 (UTC)回复
如果机制能“共识认为字数不足但应保留”、无共识的draftify,我可能无所谓。硬指标感觉不够灵活。而字数足够但定义匮乏的,未必不适宜被批量提起存废,本不应该字数满足但匮乏的资料定义型条目被留下?--YFdyh000留言2025-08-04 (四) 07:59 (UTC)回复
你在这里说的灵活的指标也太随意了。--日期20220626留言2025-08-04 (四) 08:06 (UTC)回复
就好像关注度命名一致性按专题有不同的标准。怀疑50字这个硬标准没有那么强的共识。,允许存废或其他共识覆盖我觉得可以考虑--YFdyh000留言2025-08-04 (四) 08:58 (UTC)回复
WP:维基百科没有最终期限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四) 09:36 (UTC)回复
你没有回应我任何一个观点,我的最主要concern是问题条目不可以无了期放在这里--某人? 2025-08-04 (四) 11:03 (UTC)回复
但是,问题(短小)条目的定义和删除该有硬性标准吗,存废共识与满足硬性指标谁更优先,49字与51字的条目是否有差别。
注意到,小小作品是内容指引而非方针,字数不足只是被提起删除,“实际删除与否则由存废讨论决定”,所以如果存废结论是保留,无限期保留是符合共识的。这样说来,假如达55字,但以“接近小小作品”或者更好理由提出存废,也许也是可考虑的,如果存废目的是改善条目、清理低质建立,以免形式主义的凑字数、闯过关。--YFdyh000留言2025-08-04 (四) 11:19 (UTC)回复
5个字、10个字,其实都有一定的信息量,并非一点区别都没。就按照AINH之前举的例子好了,“美国是北美洲的一个国家”,再加几个字,“面积983万平方公里”,字数虽然不多,但就是多了面积信息。--日期20220626留言2025-08-04 (四) 11:31 (UTC)回复
“美国是北美洲国家”,也可能改成“美国这个国家的自然地理位置是美洲这个大洲的北部,也就是说,美国这个国家地处于北美洲这个大洲。美国这个国家是美国人这群人在以前这个时间共同建立的一个国家。美国这个国家是美洲这一片土地上的很多个国家的其中一个国家,也是北美洲这一片土地上的很多个国家的其中一个国家。”虽然从八个字扩写到上百字,但是一点信息量都没有多,还不如承认只有八个字。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PJ:NEW23 2025-08-04 (五) 02:13 (UTC)回复
应否有硬性标准、怎样算“凑字数”“闯关”等我都无意见,我唯一意见就是应该要有一个审核机制。现在的所谓审核机制就是afd--某人? 2025-08-04 (四) 17:30 (UTC)回复
然而维基百科不会审查内容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五) 09:21 (UTC)回复
少捉字虱,这明显不是我说的意思。我说的是对条目质素的审查,不是内容本身的审查--某人? 2025-08-04 (五) 11:23 (UTC)回复
你不能排除社群成员过度执行的可能性,过度执行的事情之前也不是没有发生过,而且也难保部分用户会故意混同两者。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六) 04:20 (UTC)回复
我的意思是说你的观点并不合理,“条目不可以无了期放在这里”这种观念是被维基百科反对的,我给那个论述出来就是为了说明这事。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四) 12:30 (UTC)回复
其一,论述本就不代表明确共识。其二:“观点四:维基百科有很多最终期限(...)我们有过了几年还没有参考文献的条目、自从2002年就是小条目的条目,等等——而已确认工作的数量日益增长。如果我们没有持续改进和自动化,维基百科的潜能只会得到部分发挥。”-某人? 2025-08-04 (四) 12:59 (UTC)回复
我的权衡是“条目不可以无了期放在这里”这种观念带来的害处较大。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五) 09:18 (UTC)回复
关于“足够的基本信息”,何种程度为足够,超过50字的条目一定比50字以下的信息更多吗,如果不是那么按字数可能是欠妥、不平等的。--YFdyh000留言2025-08-04 (四) 06:56 (UTC)回复
如果没有更好的标准来确定何种条目是符合足够基本信息的话,那继续沿用原来的50字标准也是可以的。--日期20220626留言2025-08-04 (四) 07:00 (UTC)回复
同上,超过50字不一定比少于50字的资讯多,但少于50字几乎肯定不够资讯--某人? 2025-08-04 (四) 07:02 (UTC)回复
见上。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四) 07:03 (UTC)回复
目前很多情况是,新条目不达标准全部移入草稿,所谓审稿程序基本上是审核不及的(而且很多是六个月没编辑被提删。见分类:条目建立草稿。而往往是移动到草稿完事,就个人观察是往往无法完全跟进。--千村狐兔留言2025-08-04 (四) 11:42 (UTC)回复
其实我是觉得现在草稿化有些被滥用了,很多页面刚刚建立就被草稿化,而且是不经讨论地草稿化,有些新手用户甚至不知道被草稿化或是还在改善途中被突然草稿化从而放弃改善。所以很容易出现新条目草稿化后6个月O7,而且因为缺少单独日志和讨论,很多如果进入AFD能被有经验用户挽救的条目也没人挽救。审稿不及其实不存在,主要是这些被草稿化的条目没人理会从而没人提交到建立条目专题。(关于草稿化的问题其实应该另外开串)??.?????????????? ? 2025-08-04 (四) 15:12 (UTC)回复
有一些显然不应该移动的我看到的话会移回去。比如短小但有来源的,这种检查起来也方便。--日期20220626留言2025-08-04 (四) 15:45 (UTC)回复
字数100多的,反正不是小小条目。--日期20220626留言2025-08-04 (四) 15:47 (UTC)回复
更恶劣的情况是连建立一个月以上甚至数年的老条目都有人擅自移动到草稿,就先假定这种人不知道相关规定好了。--日期20220626留言2025-08-04 (四) 15:50 (UTC)回复
是的,例如很多时候编辑中被移动造成不少G18提删;新手把完成的草稿发布编辑往往又会被提G18,因为与草稿相同,只是没有审批通过而一律被提删。但草稿化后没人理会的却是占大多数。--千村狐兔留言2025-08-04 (四) 16:00 (UTC)回复
应该早日废除WP:O7。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PJ:NEW23 2025-08-04 (四) 16:25 (UTC)回复
(???)同意早日废除O7--Aqurs 2025-08-04 (四) 16:34 (UTC)回复
(-)反对废弃草稿只会阻碍其他想要建条目的人,况且如果想要重新编辑DRV就摆在那里,就真的按两个键的事--某人? 2025-08-04 (四) 17:27 (UTC)回复
我之前就提议过草稿页面六个月到期就移动存档;而且用户沙盒页面也不会有任何阻碍。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PJ:NEW23 2025-08-04 (日) 07:36 (UTC)回复
@AINH。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PJ:NEW23 2025-08-04 (日) 07:36 (UTC)回复
所谓存档是什么意思--某人? 2025-08-04 (日) 07:41 (UTC)回复
比如说移动到草稿的子页面,或者集中移动到Wikipedia:草稿存档的字页面什么的。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PJ:NEW23 2025-08-04 (日) 07:47 (UTC)回复
不反对--某人? 2025-08-04 (日) 09:05 (UTC)回复
我有另一个想法,六个月未编辑的废弃草稿不用O7的快速删除方式,改成类似条目不符收录标准已达一个月或是小小作品已达一个月的作法,可以提报存废讨论,让有意愿/能力改善的人可有机会再作改善。--Wolfch (留言) 2025-08-04 (四) 23:47 (UTC)回复
可以诶,至少让一些人还知道有这些废弃草稿。--日期20220626留言2025-08-04 (五) 00:27 (UTC)回复
倒是可以试行一段时间看看。--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5-08-04 (五) 01:10 (UTC)回复
那不用改动O7,提前预报有同等效果,还是看人力和拯救意愿。--YFdyh000留言2025-08-04 (五) 10:11 (UTC)回复
反对冻结提删小小作品。——Wolfch (留言) 2025-08-04 (四) 16:02 (UTC)回复
还有G18问题。早前有过关于草稿未“通过审核”,但自行建立条目,条目因后于草稿需按G18提删。导致不少条目因此遭删除。我认为社群应讨论,什么情况下该移动到草稿;而已完善的条目不应因为已有草稿但未遭审核下一直被提出快速删除(G18)。另外,用户沙盒不受AFC约束,但新手的用户沙盒页会却是会因六个月无编辑被提快速删除。--千村狐兔留言2025-08-04 (五) 10:16 (UTC)回复
@Wolfch还请你说明理由,而不是简单地声称自己反对提案。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六) 04:22 (UTC)回复
@Sanmosa, 我觉得条目若只到小小作品程度(小于五十个字,依照Wikipedia:小小作品#字数减免规定,图片或资讯框可以抵部分字数)时,其中的资讯量确实有限,需要考虑的是如何提升到超过小小作品的程度,若真的无法扩充,需考虑合并到其他条目或是删除,这个想法是符合维基百科:小小作品内容指引的。而提删的过程也有助于小小作品的提升。
若不定期提删小小作品,反而会让维基百科留下很多无人注意,内容很少的作品,而目前中文维基百科的人力,不太会有人力维护这类的条目,将这些条目扩充到小作品的水准。这些是我反对冻结提删的原因(对了,我说明解释的用词比较多,已经超过小小作品的要求了)--Wolfch (留言) 2025-08-04 (日) 13:56 (UTC)回复
@Wolfch你有没有发现你其实正在循环论证?冻结定期批量提删小小作品的规定的提案本质上是废除小小作品指引的提案的折衷版本,用意是以观后效,因此你拿小小作品指引本身来反对冻结定期批量提删小小作品的规定的提案在效果上等同于拿小小作品指引本身来反对废除小小作品指引的提案。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日) 13:59 (UTC)回复
1.若条目只到小小作品程度, 资讯量确实有限,有需要提升
2.我认为若保留小小作品,取消定期提删,以目前中文维基百科的人力,这类的条目很难提升--Wolfch (留言) 2025-08-04 (日) 14:04 (UTC)回复
见上WP:删除#可能不需要通过删除解决的常见问题的表格的第二横排就是我想说的事情。假如一个条目“资讯量确实有限”就需要定期提删,那相当数量的小作品实际上也同样该被定期提删,然而以小作品为提删理由的做法已经被明确否定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日) 14:07 (UTC)回复
定期提删是强迫性的消耗人力来抉择提升或删除,相比留着有限但有用的条目,或者批量改善(工作组,基于特定来源去批量扩充)或批量/单笔提删,性价比较差。--YFdyh000留言2025-08-04 (日) 14:10 (UTC)回复
WP:删除#可能不需要通过删除解决的常见问题的表格的第二横排提的是小作品,不是小小作品。--Wolfch (留言) 2025-08-04 (日) 14:36 (UTC)回复
“可能”;共识可以改变;“小作品(但有发展潜力)”的重点在于后半,前半是执行标准,但现在被质疑的正是执行标准(字数)。--YFdyh000留言2025-08-04 (日) 15:03 (UTC)回复
@YFdyh000,您是否考虑整理一下,为了要调整目前被质疑的执行标准,需要修改多少方针指引?所得的成效是什么?另外,我对于Special:用户贡献/Trymybestwikipedia还有深刻印象,这些条目都还是小作品,不是小小作品,但目前提供的资讯量不多,若要将这些条目维护到一定水准,已经很费事了。若还要将标准下修,不针对字数更少的小小作品进行定期提删,不好意思,我不支持。--Wolfch (留言) 2025-08-04 (日) 15:17 (UTC)回复
对的,所以问题在于信息量和创建质量,而非字数,那些小作品未见得比某些小小作品的质量和价值高,如果允许一个来源+凑字数来达标,反而事实上形成了“放水”,这是长期以来的问题。我倾向反对按字数定期提删,倾向支持批量的提删或解决方案讨论(禁止创建/草稿化/工作组/等等),也就是硬标准改为讨论共识为主的软标准。虽然,硬标准带来的限期对“拉人”来改善特定条目是有效果的,但对大规模、同质化的条目质量问题,似乎是杯水车薪。--YFdyh000留言2025-08-04 (日) 15:28 (UTC)回复
WP:小小作品第一句话就是:

如果小作品是维基百科的丑小鸭的话,那么小小作品或小小条目就是尚未孵化的天鹅蛋

所以只要是天鹅蛋,为什么就不能等着它孵化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5-08-04 (一) 03:01 (UTC)回复
没问题,请移至草稿或用户草稿,孵完再放出来。不是放在主空间慢慢等十年孵化--某人? 2025-08-04 (一) 09:02 (UTC)回复
这不是草稿空间的用途。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一) 09:45 (UTC)回复
问题是,假设一个不达标条目,我加一些数据信息/赘语而超过50字,是否就算孵完能放出来了。一个小作品我删减赘语,变成了小小作品,是否就该草稿化或删除。如果是,那么显然是官僚主义的。--YFdyh000留言2025-08-04 (一) 14:14 (UTC)回复
如果你想让中维的内容更丰富,那就只执行前者,而不要执行后者。--日期20220626留言2025-08-04 (一) 15:09 (UTC)回复
如果专门执行,恐怕涉嫌扰乱。前者并不使条目内容更丰富,因为添加的信息可能显见易得或琐碎无用(复述已链条目/维基数据/信息框中已有的非关键信息),主要能使条目过关而已。而执行后者(消除短条目),在一些社群用户眼中也许是提升整体质量的做法──但批量删减和提删原有小作品同样会产生抗议。
例如,假设条目40字,写了该植物某年由路人甲发现。为了凑足字数,改成“某年由xxx国xx地xx大学植物学教授路人甲发现”,若这些信息在条目来源或者路人甲的条目里可以找到,对条目有很大意义吗。更严重来说,写毕业院校等赘语,审查不严就满足字数了。如果稍有意义,对院校名加完整国名地名来凑足字数呢,或者院校名更长者该更具保留优势吗。
关于后者,很多的小小作品只是没被标记,如果批量标记其中未严格字数达标一部分条目,我不知道这算什么有意义行为,造成名字长的保留、名字短的删掉,哪怕是相同的来源和介绍结构。@AINH我举个例子,分类:蕨类植物小作品现有1,662个页面,其中绝大部分条目的有效字数在30字左右。您觉得标记小小作品、过期提删,或者直接批量提删/草稿化,应否能否取得删除共识。注:本想找个平均45字左右的分类作例,体现出分类里只保留长名条目。--YFdyh000留言2025-08-04 (一) 16:03 (UTC)回复

若一下发现大量条目不太容易扩充(例如没有英文条目),又没有到达小作品标准,我可能不会批量挂小小作品模版。以蕨类植物小作品来说,也许可行的是将这些条目合并到上一层生物分类的条目。——Wolfch (留言) 2025-08-04 (二) 04:47 (UTC)回复

同上,如果大量同类型条目少于50字我认为应特事特办;我也不反对以其他准则来判断是否有足够资讯,但如果没有暂时更好的标准我认为应该沿用--某人? 2025-08-04 (三) 13:26 (UTC)回复
(-)反对,50汉字的门槛已经颇低,倘废除(或冻结)会使大量质素低下的条目出现。--A1Cafel留言2025-08-04 (四) 03:28 (UTC)回复

与评级系统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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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在设立WP:通用评级时,有将小小作品列为一个品质级别,但独立于小小作品的指引。那我提议直接把小小作品指引与小小作品之品质级别合并,并特别立一个分类追踪,将该分类定义为“积压工作”鼓励维基人定期清理如何?-- 宇帆-娜娜奇??鲜果茶?在维基百寻求休闲是否搞错了什么??·??2025-08-04 (三) 10:40 (UTC)回复

可能提这个有点为时尚早?如果上面的小小作品作为维护标记试行效果好再来可能时机更好,改成维护标记就只需要暂停提删和改改模板表述,对于试行来讲可能需要动的地方最少,如果到时候效果不好改回来也不需要费太多力。??.?????????????? ? 2025-08-04 (三) 10:54 (UTC)回复
其实当时要设立通用评级时就有考虑要把小小作品整并至评级体系,但碍于当时仍有小小作品自动提删机制,所以才会两者并行,因为总不该因为评级太低条目删除吧。现在既然只是追踪小小作品,那么我觉得合并到通用评级也是一个选项。-- 宇帆-娜娜奇??鲜果茶?在维基百寻求休闲是否搞错了什么??·??2025-08-04 (三) 11:03 (UTC)回复
我可能还是认为合并这个事情有点早,上面讨论的是临时停止提删,也不排除期满后再次重启提删流程的可能。不过如果评级改动相关的工作量不大,把“小小作品”这个级别在上述讨论通过后加到评级脚本等等里面我觉得也合理(比如目前AFC专题的脚本就没有评小小作品的功能),可以等暂停结束确定要废掉小小作品再确定是完全按评级处理还是留着维护模板。??.?????????????? ? 2025-08-04 (三) 18:06 (UTC)回复
与我上面的提案不冲突,因此不反对。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三) 11:18 (UTC)回复

拆分提案:修改O7删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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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分提案2:草稿命名空间的O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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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决定不再提删用户空间的废弃草稿,但社群仍就草稿空间的废弃草稿存废抱有疑问。当前提案的处理方法主要有:

  • 废弃草稿不留重定向地移动至以下三者之一:
    • 子页面。可能需要修订G15豁免这种情况。
    • 某个页面的子页面,如WP:草稿存档
    • 相关用户的用户自治空间。如果创建者是IP则无法执行;如果创建者是临时账号可能无法执行。
  • 改为“收录标准”或“小小作品”程序,通过存废讨论吸引编者整理。

另外,Manchiu提出很多条目被“草稿化”后没有任何改善,最后被原样O7,形同慢性速删,也让草稿空间成为垃圾场。修改O7程序时亦应该考虑这点,或者需要另案修改草稿化流程。 ——魔琴留言 贡献 PJ:小学 PJ:两岸 2025-08-04 (二) 07:24 (UTC)回复

本人支持废弃草稿一律速删,草稿化之过程仍待商议,但不宜废除O7,否则便是大型垃圾场。--August讨论?签名 2025-08-04 (二) 07:58 (UTC)回复
我对于30日程序的有效性抱有较大的疑问。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二) 10:33 (UTC)回复
有效性是指30天内废弃草稿是否可以被提升?还是30天后是否会如期删除废弃草稿?--Wolfch (留言) 2025-08-04 (二) 11:28 (UTC)回复
我说的是前者。当然,如果前者的答案是否定的话,后者的问题我也需要处理,但这就是另一回事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二) 13:36 (UTC)回复
若大家可以比较容易找到这些30天后会被删除的草稿,提升的比例应该也会高一些。--Wolfch (留言) 2025-08-04 (二) 14:25 (UTC)回复
我心里不太认可这种假设。至少就收录标准与小小作品提删而言,30日程序也是期望期间改善的,但真正能在期间改善的例子并不能算多,可以说社群长期(预设一般地)高估了30日程序的效用。如果这种高估被同样地引入至草稿的话,到时的情况可能会比大家想像中更难处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二) 15:21 (UTC)回复
我的看法不太一样。收录标准其实被删除的绝大多数都是不值得改善、不可挽救也不必挽救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5-08-04 (三) 02:42 (UTC)回复
那收录标准提删走30日程序的意义就更让人摸不着头脑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三) 07:59 (UTC)回复
确定吗?而且删除无害的页面本来就没必要那么急。目前站内规定的删除条件都没能让站内的活跃维基用户找出折毛的恶作剧条目,折毛条目还是靠外界才发现的。--日期20220626留言2025-08-04 (三) 08:56 (UTC)回复
我的意思是如果我上面说的“就收录标准提删而言,30日程序也是期望期间改善的”如Shizhao所说的一般并不成立的话,那我上面的这句话成立,但来源的存在与否可能也存在时间性问题,因此我并没有任何废除收录标准提删的30日程序的想法。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三) 09:02 (UTC)回复
补充一下:“生命会找到自己的出路”,本地可是有蓝桌图书馆计划,哪里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垃圾场”。打个比喻,条目删除是死刑的话,收录标准提报是30日死缓、草稿是6个月死缓,蓝桌图书馆则是保外就医。抗辩律师(保留派)总有方法保下被告(条目)。--Nostalgiacn留言2025-08-04 (三) 08:22 (UTC)回复
@Nostalgiacn那我好奇你是怎样看上面冻结定期批量提删小小作品的规定的提议的,按你这样说的话,上面的提议是否能算是直接“除罪化”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三) 08:42 (UTC)回复
一体两面吧,正面看是基于无罪推定保障被告权益,反面看就是除罪化。--Nostalgiacn留言2025-08-04 (三) 09:21 (UTC)回复
单就O7而言我比较倾向保留现有规则,即6个月不编辑删除,毕竟有DRV可以恢复O7草稿,移到子页面等等方式其实最终是为了恢复草稿而服务的。目前DRV流程恢复O7没有积压的情况,也就没必要改动原流程。关于草稿化问题,从过滤器角度,可以建立一个如果页面年龄小于某个阈值或大于某另一个阈值就阻止从主空间移动到草稿空间的过滤器,不过这需要共识。另外不反对在5个月无编辑时在AFD等位置预报即将O7的草稿。??.?????????????? ? 2025-08-04 (六) 03:20 (UTC)回复
另外关于草稿化,应当可以利用过滤器禁止过于激进的草稿化,过滤器提供的page_last_edit_agepage_age可以判断页面是否才刚刚建立、是否可能存在大修情况等等。??.?????????????? ? 2025-08-04 (五) 15:15 (UTC)回复

关于使用图示标记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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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意向模板的图示添加CSS class的决定已经通过,社群正在讨论相关技术细节,欢迎踊跃参与。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三) 10:43 (UTC)回复

以往RFC摘要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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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拆分提案:为意向模板的图示添加CSS class正在进行公示。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二) 08:36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原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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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通过
共识倾向不接受禁止使用图示,本案不通过。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二) 08:36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目前存废讨论使用众多带有图示的表态模板,例如“(×)删除”、“(○)保留”,共同点是在表态字样前带有着色的文字图示。这种图示过分的强调了删除/保留这种概括的立场,而非持某种立场背后的原因,容易使管理员判断共识时侧重于立场本身而非重视正当合理的意见。因此,我建议参照资讯框旗帜“不必要地分散读者的注意力,并可能使众多文段中的特定文段过分突出”而禁用的共识,在存废讨论中禁止/建议避免使用图示标记立场。

英文维基百科曾经达成类似的共识,并最终删除相关投票模板。英维在2005年对{{支持}}、{{反对}}及{{中立}}模板的存废讨论中,编者达成共识,认为这些模板让存废讨论倾向于成为投票而非达成共识之处,且将注意力从编者的意见挪开[1]后续对其他模板的存废讨论亦继续支持此共识,亦有人指出这些模板会助长投票(而非讨论)的行为。英维社群亦在不同的时间达成同样的共识,供各位参考。

就中维的状况而言,不同于英维模板的昙花一现,{{删除}}、{{保留}}等模板历史悠久,期望用户突然抛弃这类用法而转而手动使用粗体不切实际。因此,我建议在这类模板中检查嵌入页面是否存废讨论,并在存废讨论中隐藏图标,仅保留粗体,例子可见{{删除}}模板的沙盒。另提议在WP:删除 § 存废讨论中添加以下内容:

提议条文
存废讨论是讨论页面存废的场所……

为促进共识的建立,避免讨论流为投票,分散参与者和判断共识的管理员的注意力,进行讨论时不宜/不得用图示强调立场(例如“(×)删除”、“(○)保留”、“(?)移动”等),但使用粗体强调意向并没有问题。{{删除}}、{{保留}}等曾经会输出图示的存废意向模板会在存废讨论页自动隐藏图示,只会输出对应的粗体,可以照常使用。

除共识相当明显的情形……[下略]

关于应该使用“不宜”还是“不得”,私以为两者皆可。以上,提请社群讨论。--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五) 16:12 (UTC)回复

另附上使用和不使用图示的对比差异,明显可见使用图示的版本的重心在视觉上倾向立场本身,而不使用图示的版本则更容易专注于意见。--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五) 16:15 (UTC)回复
{{支持}}支持提案(话说普通讨论中是否也要禁止支持/反对模板?我看英维似乎普通讨论也是不用的思考...)。不过如果要修改或删除这些模板的话,过去页面的图标都应当subst掉。 ——自由雨日????? 2025-08-04 (五) 16:26 (UTC)回复
原则上支持在所有页面禁用图示,只是因为一般讨论参与度都比存废讨论高,讨论篇幅较很多存废讨论长,尤其规则修改又要求公示,放错重点的可能性比较低,故没有想到要全站禁用图示。亦邀请社群就此措施应否推广至所有意向表达参与讨论。--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五) 16:34 (UTC)回复
这个讨论就很“立场明确”,但是得不出什么结论。如果无视投票标签,反而还能总结出点东西……--?????? ???????? ... ???????? 2025-08-04 (三) 12:50 (UTC)回复
能理解提案的理由,但个人感觉使用图标和使用粗体区别不大,没觉得图标会“过分”强调(可能是看多了,习惯了?)。“容易使管理员判断共识时侧重于立场本身而非重视正当合理的意见”,如果真有这种情况,我认为这主要是管理员的问题,而不是图标的问题,就算强行把图标隐藏只留下加粗,这样的问题也会继续存在。用户讨论页面不是条目,没必要给用户设置太多限制。——杰里毛斯留言2025-08-04 (五) 17:12 (UTC)回复
同杰里毛斯,尤其反对硬性规定禁止--某人? 2025-08-04 (五) 18:49 (UTC)回复
@杰里毛斯AINH可以参考Wikipedia:格式手册/图标 § 百科性用途:“图标应具备百科性,而非仅作装饰之用……对一个读者而言无害的装饰可能会分散另一个读者的注意力。”虽然AfD或其他讨论无需具备百科性,但“分散读者注意力”的情况应适用于所有文本——这里的“读者”指参与讨论的人(因为需要阅览以往留言,了解提案背景)以及判断共识的用户(就AfD而言,通常是管理员;若本提案推广至所有讨论,则为进行公示者)。又见Wikipedia:格式手册/图标 § 不要在一般条目正文中使用图标,在讨论中突然插入图标,会影响留言的连贯性,使专注力停留于意向本身而非后续的意见。--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六) 03:03 (UTC)回复
此问题确实是“管理员的问题”,但私以为无论责任在何者,修改模板,使管理员更容易聚焦于意见,也是好事。--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六) 03:08 (UTC)回复
或者这样说:意向本身其实不值得被强调。共识不是点票,良好的留言应该能从内文判断其意见合理与否,并归纳出意向;“是/否/支持/反对”这样的表态并没有太多意义。因此,“(×)删除:不符合收录标准,查无来源”和“删除:不符合收录标准,查无来源”甚至是“删除:不符合收录标准,查无来源”的分量应该是一样的。不过粗体作为社群一贯使用的强调方法,且可以防止他人曲解意向,私以为可以保留。--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六) 03:13 (UTC)回复
意向绝对值得被强调,共识本来就是归纳意向。且你自己也说了图标可以防止他人曲解意向。而且图标还可以是归纳不同方的意向,更方便显然地sort by各方的意见,来达到你说的“判断各方意见合理与否”。从来未有人说过有图标分量就更重,这是一个伪命题--某人? 2025-08-04 (二) 05:53 (UTC)回复
@AINH
  1. 关于“图标可以防止他人曲解意向”:我没有这么说。我说的是“粗体……可以防止他人曲解意向”。
  2. 至于“归纳不同方的意向,更方便显然地sort by各方的意见”的需求:粗体照样能达到强调意向的作用,但造成的视觉干扰更少。(另见下方“伪命题”回答。)既然观点的论据重于意向,又图标会造成视觉干扰,就应该废除图标——而对于良好的留言而言,此举并不影响其观点的清晰度。
  3. 关于“伪命题”与否:阁下可以参考一下开案留言中指向英维留言的连结,以及我在上方增补的理由。我的理由并不是“有图标分量就更重”,而是“有图标会造成视觉干扰,使关注点从论点转移到意见本身,导致判断意见合理性以及共识时出现偏差”。
--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二) 06:36 (UTC)回复
有图标我只要看红色绿色就知道意见取向,当然更直观更明晰,尤其是长大留言串和某些喜欢到处甩粗体的人,英维的讨论看着都要累死人。--。->>Vocal&Guitar->>留言 2025-08-04 (二) 11:46 (UTC)回复
关于“直观清晰”,可以参见下面的回复。--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三) 11:53 (UTC)回复
同杰里毛斯与AINH:共享资源的提删不少都是用图标(File:Iata logo 225.svgFile:Mercedes-Benz Tourrider.jpgFile:Walt Disney Animation Studios logo.svg)。说真的,在那边没看出大问题、或哪里会分散注意力。也许英维的想法是合理的,但我想知道为什么英维会删除,但共享资源却没问题呢?
另外,你给的范例是打{{快速保留}},但打{{vsk}}比“'''快速保留'''”简单多了,所以我多少会在意这问题。如果有相似的缩写模板可以用,我不反对。所以我在想,能否透过技术性手段,例如隐藏CSS,来解决?--Saimmx留言2025-08-04 (三) 18:51 (UTC)回复
关于共享资源的问题,我记得英维有人提出过是因为那边是多语言计划,需要图标方便理解,我下午会看看这个观点的正当性,当然也不排除只是像中维一样沿用多年而未有人提出移除。至于CSS问题,我在上面的提案是在存废讨论(或所有讨论页,暂非讨论重点)隐藏图标,但保留粗体并继续允许使用模板,即{{快速保留}}等效于'''快速保留'''。--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三) 23:48 (UTC)回复
(vsk亦同。)--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四) 04:48 (UTC)回复
CSS应当用于个别编者认为图标阻碍阅读、偏好无图标而提供一个隐藏图标的选项;但目前显然不是由于这个原因而提案的,而是恰恰因为图标“太方便读出立场”而希望强制其他编者(尤其是管理员)不要太关注立场本身。 ——自由雨日????? 2025-08-04 (四) 00:14 (UTC) ??1回复
我倒是感觉仅在存废讨论页自动隐藏图示有些过于保守了,感觉可以将一些较常用的此类模板的图示直接移除,那用不用模板、在什么页面用模板就不再是一个问题了。另一方面,即使不考虑“不必要地分散读者的注意力”的问题,取缔此类模板也能某程度上减少不必要的模板引用。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08-04 (六) 00:49 (UTC)回复
Afd哪来读者?--某人? 2025-08-04 (六) 02:33 (UTC)回复
参见:§ c-1F616EMO-20250621030300-杰里毛斯-20250620171200--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六) 03:13 (UTC)回复
但是目前这些都不是图标,只是文字组合罢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5-08-04 (六) 12:08 (UTC)回复
抱歉说不清楚,我所指的就是这些文字组合,尤其是着色的文字组合——这就好像用 <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ed;color:white;font-weight:bolder">&nbsp;&nbsp;</span>)表示瑞士国旗一样,“文字组合”的“图示”和图像图示在强调的作用上并无区别。--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六) 12:55 (UTC)回复
(-)强烈反对--140.235.140.214留言2025-08-04 (六) 12:30 (UTC)回复
请问阁下反对的原因是什么?(在我看来,这简直是送上门的反面教材……)--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六) 13:12 (UTC)回复
可以支持加入css class,自己决定要不要除色甚至隐藏,但恕难以支持全面抹去图标此一操作,至少就我看来有这些图标反倒能快速看清楚到底现在是什么情况而不至于沦为TL;DR。--SunAfterRain 2025-08-04 (三) 11:04 (UTC)回复
但某种意义上,这种“快速看清楚”(而过度关注不同人所表态的不同立场)的做法其实可能正是提案希望避免出现的情况(我不确定提案人的意图是否如此,仅是就我对提案本身的理解而言)。 ——自由雨日????? 2025-08-04 (三) 11:11 (UTC)回复
@SunAfterRain自由雨日确实如此,感谢自由雨日的总结。我提案的目的正是为了让共识总结者以及其他参与者无法像现在那么简单地判断意见中的立场,强迫鼓励2025-08-04 (日) 01:31 (UTC)他们阅读意见本身,通过判断意见的合理性判断立场的合理性,也避免删除/保留或支持/反对两极化的问题。相反,意见类似于光谱,并非只有支持/反对/中立等极端表态或不表态选项,而是可以有条件支持/反对,或者带有其他建设性意见。主流意见被采纳、重要的少数意见被糅合时,就如同不同的光被按比例混合,不再是支持/反对的二元对立,而是谨慎考虑过所有意见之后的中庸之道正如我上面论述的,“良好的留言应该能从内文判断其意见合理与否,并归纳出意向;“是/否/支持/反对”这样的表态并没有太多意义。”通过阅读意见本身(而非直接采纳被强调的意向)判断共识本就是每一个参与者和共识总结者的义务,本提案只是再帮一把,期望将破坏讨论连续性并分散参与者注意力的图标拔掉而已。--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三) 11:27 (UTC)回复
从稍微有点跑题的地方切入。FAC/GAN用投票图示就有点立场先行的感觉。本来条目离达标距离不大,评审人可以先提意见而不挂图示。之后评审人和提名人互相沟通一下,问题可能就愉快解决了。而先上来给一个攻击性极强的“ 不符合优良条目标准”再blah blah,虽然还是同样的意见,但最后可能搞得都很不愉快。存废讨论虽然情况不一样,而且有些矛盾也是不可调和的。但我觉得相比于花花绿绿的投票标签,还是粗体这种弱化的内容比较有助维持平和的讨论气氛。--?????? ???????? ... ???????? 2025-08-04 (三) 12:09 (UTC)回复
FAC/GAN的情况和一般共识有所出入。优特内容评选目前还是在用投票制虽然我认为这很不好,若日后转为共识制亦当废除图标,但短期内无打算推动改革,强调意向是自然的。然而其他大部分的共识建立程序(包括存废讨论)都不是投票,此时即无强调意向的必要。--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三) 12:18 (UTC)回复
至于攻击性问题,并非本案的关注点,不过顺带改善了也是一举两得,并不反对以此作为目标之一。--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三) 12:30 (UTC)回复
所以说就算立场都是支持,但理由可能是不一样的(当然,毫无疑问,我赞同提案所述理由)--?????? ???????? ... ???????? 2025-08-04 (三) 12:37 (UTC)回复
?? 和我的思想不谋而合 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三) 13:08 (UTC)回复
话说{{}}算不算图标(思考……--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三) 13:10 (UTC)回复
我要发言当然意味着我已经有了立场,那么为什么要逼迫我去看那些与我相同立场的意见?我来讨论当然是要找不同立场的意见。非要从头读到尾,你以为大家的时间都是大风刮来的这么好玩?--。->>Vocal&Guitar->>留言 2025-08-04 (日) 00:16 (UTC)回复
@Ohtashinichiro
  1. “我来讨论当然是要找不同立场的意见”:“共识最终将根据支持和反对该议题的论点质素所决定,同时经过维基百科方针的审视,而不应透过简单计票统计多数来决定。”因此,如果他人的意见质素达标且符合方针,自当支持;但若意见品质差劣、不符方针或有所欠缺,亦当取长补短,助其补充内容,甚或部分反对其观点。这个讨论串里面就有两个例子:
    1. 自由雨日对提案的意图作出猜测,我便在下方回应,支持其看法,并作出补充。
    2. For Each以投票制的FAC/GAN作例子,并以“讨论气氛”为由支持提案;我的回应中则指出优特内容评选使用投票制而使得强调意向变得合理,且讨论气氛并非本来存在的提案目的。
  2. “为什么要逼迫我去看那些与我相同立场的意见”:抱歉,这里是我滑坡了。我提案的目的是让参与者避免被立场图标干扰,更容易看到意见本身,不必然是“强迫”阅读意见。提案中保留粗体的做法应该能使立场足够明显,同时避免图标干扰共识的判断——惟需注意和自己相同的意见并非无需阅读,这点在上面已经论述。
  3. “非要从头读到尾,你以为大家的时间都是大风刮来的这么好玩”:WP:维基百科不强迫任何人参与如是说:“虽然编辑者应遵从维基百科的方针和指引,尤其是关于行为方面,不过编辑者可随意在任何时间休息或不再参与维基百科。”也就是说,编者可以随时决定退出或不参与维基百科,但如果参与了,就需要遵守维基百科的规则,而这些规则包括我上面提到的共识相关规则。比如我可以随时决定不参与本提案,这没有任何问题,只是后果可能是本提案不获通过。
--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日) 01:30 (UTC)回复
@自由雨日如同我所说的,长讨论如果连快速看清楚的点都没有(我还得一个一个慢慢看才能知道发生了什么?饶了我吧),那就只能TLDR了,这显然就违背了提案希望达成的目标,因为根本连读留言都不想读了
有颜色至少还有锚点大概知道删除保留的意见在哪边--SunAfterRain 2025-08-04 (二) 05:28 (UTC)回复
挂{{删除}}再说意见;或者头一句加粗“删除”然后洋洋洒洒发表高见;或者反转(先洋洋洒洒发表高见,然后再给一个意见:删除)——我认为并无分别。使用图示能方便管理员快速判断一些具有一致意见的案例,但如果讨论的意见(无论标示,还是标示后的“高见”)出现不一或者争论的声音,那管理员更要关注讨论中的意见不同而不应再只单纯关注图示(或者只根据标示简单归票)。所谓废除标示,只不过将这句宣示可以变成加粗一句“删除”、“保留”、“速删”罢了。对此案总体而言就是——没必要,管理员在遇到标示不一时,就要注意标示后的讨论,如果标示(代表宣示处理意见)一致的话,那就一眼丁真了。——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5-08-04 (一) 08:10 (UTC)回复
重点完全不在标示和内文是否一样,而是意向本身其实不值得被强调。移除强调用的图示是为了分散讨论者的注意力,使关注点从论点转移到意见本身;保留粗体是折衷后的结果,因社群各位已经习惯对立场有所标示,另英维亦行之有效而已。--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一) 15:13 (UTC)回复
(撤回)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一) 15:16 (UTC)回复
抱歉将“(意见)不一”错解成“标示和内文不一”,正在另外作出回复。--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一) 15:21 (UTC)回复
无论是全部意见一致、或是意见存在不一致,都不代表“快速判断”是可行的做法。WP:CON:“共识应当考虑到所有正当合理的意见……以形成符合维基百科原则的共识”,是故每一条留言都需要仔细阅读,以判断其合理性(即是否及如何符合维基百科的原则),以及找出中庸之道,合理地“和重要少数的意见作出适当妥协”。所以,无论有无图示标记(甚至是有无粗体强调),判断共识者(通常是管理员)详阅每一条留言的责任都是不变的。本提案旨在为确实践行此道的共识判断者扫除分散其注意力的障碍,并鼓励其他人将关注点从立场本身挪开,转移更关注意见内文。--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一) 15:28 (UTC)回复
如果图示意见大致一致的话,可以根据显眼的图示快速判断归集结论处理。如果图示意见存在多种,并且后述大量陈述意见的,管理员本来就应该更关注后述的意见再作判断,就算某些图示意见占大多数,管理员也不一定按照这部分意见直接判断操作,这是相应执行业务的管理员需要了解和熟悉的操作,如果做不到,那他就本来不适合去执行相关业务。——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5-08-04 (二) 00:42 (UTC)回复
回到前述,所谓减少管理员转注于图示的快速意见,只不过将这些能一下就表达的初步意见,散布在洋洋散散的言论中,然后让管理员和其他讨论者花更多的时间去从一堆“废话”后才看到最直接的处理意见,大概只有现实不充满的沉迷于此吧。我认为能根据已有的规则和争议可能较少的情况,图示就是一种简单的讨论意见表达(简单就是——意见如图示,不废话,无补充详细意见——如果有的话,后面跟着);详细的讨论意见应该应付于争议明显、需要讨论者详细表达自己意见的情况。——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5-08-04 (二) 00:55 (UTC)回复
@Cwek
  1. “管理员本来就应该更关注后述的意见再作判断……如果做不到,那他就本来不适合去执行相关业务”:见#c-1F616EMO-20250621030800-杰里毛斯-20250620171200
  2. “将这些能一下就表达的初步意见,散布在洋洋散散的言论中,然后让管理员和其他讨论者更多的时间去从一堆‘废话’后才看到最直接的处理意见”:#c-1F616EMO-20250629013000-Ohtashinichiro-20250629001600论点三。抱歉这里对于“共识相关规则”的论述不太完备,这里是同一留言论点一中提到的WP:共识不是点票;而从留言中判断意向这一过程的必要,又见#c-For_Each_..._Next-20250625120900-自由雨日-20250629013100上方的留言中的灰字(锚点损坏,无法直接连结),同样是就WP:共识进行论述。
  3. “大概只有现实不充满的沉迷于此吧”:诚然大家时间都不多,这不代表可以将共识总结的速度凌驾于其质量,盖因对共识的判断要求我们“考虑所有正当合理的意见……采纳多数人的意见,并和重要少数的意见作出适当妥协”,而非“考虑所有正当合理的立场……采纳多数人的立场,并和重要少数的立场作出适当妥协”。对这一点的回应基本同上方第一点和第三点。
  4. “图示就是一种简单的讨论意见表达……详细的讨论意见应该应付于争议明显、需要讨论者详细表达自己意见的情况”:讨论的目标是说服,而非站队,故所有涉及共识的讨论都需要“详细表达自己意见”。如果讨论简单,自可指出其意见为“支持,同上”,这和“(+)支持(▲)同上”的效用等同,而所引用的留言应已详细表达意见及其原因;至于复杂的讨论,则更宜抒发己见,无需过分强调意向本身。这个详细的程度,对于大部分讨论而言,即须足以论证该观点符合现存方针指引;对于规则的制定,则是论证其符合维基百科的宗旨,及对宗旨的理解符合常识。例如就收录标准提删而言,“删除:没有可靠来源可以证明其符合收录标准的规定”已经足够详细,因为这就是收录标准删除的构成要件,同意者大可抛出一句“同上”;但对于强制列明原地更新的来源的存取时间提案而言,则必须论证为什么这么做有助于执行WP:可供查证,每个人作出不同见解的空间比较大。“意见如图示,不废话,无补充详细意见”是最薄弱的一种意见,也是最应该被无视的一种意见。
--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二) 01:47 (UTC)回复
意见是否薄弱,不是特定编辑所去判断,我认为这类图示本身就是表达讨论说明者的一个明确意见并且认为无需要补充更多说明。当然这个意见是用来说服最终执行者(管理员)是否接受的,如果管理员接受,那就是合理意见。类似的DYK,如果按照图示不够,废话来凑,来表示支持推选的意见,那不就变成了八股文的把戏?——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5-08-04 (二) 07:22 (UTC)回复
per Cwek--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5-08-04 (二) 02:31 (UTC)回复
相关问题,我认为应该关注管理员组的意愿(因为大部分涉及删除的执行都需要管理员)——或者说管理员如果希望在讨论无太大争议,需要快速归纳结论的,这种清晰图示是实用的;反之,如果存废讨论的意见发表中出现严重争议的话,这些图示对于管理员来说基本不会太关注。——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5-08-04 (二) 07:03 (UTC)回复
目前仲裁请求中的意见部分便为加粗方案(支持反对中立)。具体使用体验没什么区别……?至少看起来不会花花绿绿的,但也很难直接一眼看出仲裁员意见是倾向哪个的。
此外,作为效果示范,不赞成楼上批量subst过往讨论中模板的提议;支持楼下加入css class。
具体的措辞可以参考[RFC 2119],不宜对应should not,不得对应must not()——ZhaoFJx(Talk) 2025-08-04 (一) 05:01 (UTC)回复
什么叫『作为效果示范,不赞成楼上批量subst过往讨论中模板的提议』?我说的是如果要改动{{支持}}模板,这会同时导致过去的留言被更改,所以为了保持过去留言的原状要先替换引用。@1F616EMO: ——自由雨日????? 2025-08-04 (一) 07:44 (UTC)回复

参考资料

  1. ^ 当时的另一共识是“影响服务器性能”——不知道当时的服务器是有多糟糕,但就目前的维基百科而言,这不是一个问题,也不会对客户端造成多余负担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拆分提案:为意向模板的图示添加CSS cl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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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就是否禁止使用图标表明立场的讨论陷入僵局,当中@SunAfterRain提出“可以加入css class,自己决定要不要除色甚至隐藏”。虽然个人认为这样做并不足够,但无论是作为主讨论得出结果前的过渡方案还是权衡双方意见之下的折衷方案,都值得考虑实施。为此,兹提案如下:

  1. 所有表达意向的模板若含有图示,应在图示中加入一CSS class(建议:zhwpStanceIcon),以便编者自行通过CSS选择隐藏。
  2. 应建立一小工具,以让使用者在偏好设定中选择是否隐藏意向图标。

由于上方支持意见皆认为此一方针应适用于所有讨论页,即不限于存废讨论,此拆分提案并无限制其适用范围。若未来上方提案获得通过且全站适用,即图标应被完全移除,本拆分提案即因完全重叠而失其效力。通知@自由雨日For Each ... Next杰里毛斯AINHOhtashinichiroSaimmxSanmosaShizhaoSunAfterRainCwek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二) 01:56 (UTC)回复

这个命名不太好,MediaWiki 的 class 几乎都是小写+连字号的,不如用 zhwiki(中文维基百科的 wgDBname)-icon(分类是图标)-stance(图标类型是观点)--SunAfterRain 2025-08-04 (二) 05:22 (UTC)回复
不太反对。可以将这类快速意见标示的不同显示部分使用CSS选择器标识出来,然后提供一个全局css脚本给有需要的用户选择遮蔽不想看到的部分。——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5-08-04 (二) 07:06 (UTC)回复
例如{{删除}},可以调整成:
<span class="opinion-mark xfd delete"><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color: red; background: pink;" class="icon skin-invert">(×)</span><span class="word">'''删除'''</span></span>
——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5-08-04 (二) 07:10 (UTC)回复
两个提案的大原则我支持。不过技术性的细节可以另外讨论。--Saimmx留言2025-08-04 (二) 08:21 (UTC)回复
结合@SunAfterRainCwek两位的建议,私以为可以将class定为zhwiki-talkicon zhwiki-talkicon-<類型>,XFD模板可加zhwiki-xfdicon,如{{删除}}使用zhwiki-talkicon zhwiki-xfdicon zhwiki-talkicon-delete。--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二) 09:23 (UTC)回复
关于使用class无异议,且七天无人留言,现就使用class这一决定 公示7日,2025-08-04 (二) 08:36 (UTC)结束。至于具体使用什么class,可容后再议。通知@SunAfterRainCwekSaimmx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二) 08:36 (UTC)回复
@1F616EMO公示期已结束,期间未遇到任何异议。Sanmosa DC23 2025-08-04 (三) 01:27 (UTC)回复
公示期内无异议,本案通过@SunAfterRainCwekSaimmxSanmosa各位认为应使用什么class?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三) 10:43 (UTC)回复

提议明确页面存废讨论批量提删的执行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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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时有批量提删出现可能致页面可读性降低,或提删、通知、后续删除等操作致最近更改被冲刷等情况,谨此提议如下:

  1. 单次批量提删提出超过60个页面时({{DRItem}}上限),提删者应使用诸如“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25/07/14/批量提删”或其他单一页面列出被提报的页面后链接至主AFD页
  2. 单次批量提删提出超过5个页面创建者为同一人时,提删者可以在主AFD页使用{{ping}}等间接方式通知此创建者

以上。--Hamish T 2025-08-04 (一) 11:02 (UTC)回复

确实如此,但感觉没必要正式规定成文细节。不必说60页面,通常是6个页面乃至更少,如果明显为统一理由,就算提删者未使用批量提删,其他编者也会改为批量提删(且这类更改我从未见异议)(如果不是同一理由,那未必适合批量提删,但通常同时提交的话是同一理由)。第2条,似乎WP:删除方针本就没有限定“通知”的方式,故无需特别规定“可以”?(但若规定为“不应在讨论页通知,只能ping”又不太合理。) ——自由雨日????? 2025-08-04 (一) 11:23 (UTC)回复
第一条主要是用来明确“单一页面”的,包括我之前提删fb模板的时候也是让当天讨论页拉的很长,后知后觉才用PrefixIndex。第二条的话,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提报过程有要求,虽不是方针,但现在大致都是如此执行的,可以给“在主AFD页使用{{ping}}等间接方式通知此建立者”的用户有背书。--Hamish T 2025-08-04 (一) 11:32 (UTC)回复
“单一页面”是指当日存废讨论页的子页面吗,是否有具体实例?思考...第二条,确实可以在“WP:页面存废讨论#提报过程”补充,不过我觉得调整成“(不必每个页面都通知一次,)所有页面仅在对方讨论页通知一次”比较好?毕竟有些人会关掉ping。 ——自由雨日????? 2025-08-04 (一) 11:39 (UTC)回复
子页面是用来应对大多数情况的,特例也可以像这样。第二条或许可以改成“提删者可以在主AFD页使用ping、在讨论页留下批量提删讨论连结等方式通知此建立者”,我的本意是要明确不能过多通知,可能行文还需要斟酌。--Hamish T 2025-08-04 (一) 11:49 (UTC)回复
已经在Wikipedia talk:档案存废讨论以及Wikipedia talk:页面存废讨论发送讨论邀请。--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一) 13:32 (UTC)回复
刚准备发,两次都冲突...--Hamish T 2025-08-04 (一) 13:33 (UTC)回复
--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一) 16:04 (UTC)回复
我觉得不应该有子页面的子页面??提删超出上限的情况应该非常少见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08-04 (一) 17:48 (UTC)回复
现在的每日存废讨论页从某个角度上来说已经是第四级子页面了??这个应该不影响吧,而且其实第一条主要是用来明确“单一页面”的,也就是用来尽量让每日讨论页简洁的,60个可以说只是初步的想法,上面自由雨日甚至提出了6个页面(但我认为6个有点太激进了)。--Hamish T 2025-08-04 (一) 17:54 (UTC)回复
6个我是说“批量提删”(而且往往6个更少也行,比如2个),不是“子页面”?? ——自由雨日????? 2025-08-04 (一) 17:56 (UTC)回复
把我给说不懂了,可能是我没写清楚,我第一条说的是如果“单次批量提删提出超过60个页面”,就要使用当日讨论子页面“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25/07/14/批量提删”或者是其他能够涵盖需要提删的页面来统一归纳这60+个页面,其他页面的应用类似这样。不知道这样会不会说得明白一点。--Hamish T 2025-08-04 (一) 18:21 (UTC)回复
哦哦,懂了……抱歉,我一直把“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25/07/14/批量提删”看成“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25/07/14#批量提删”了??如果是子页面的话……我之前从未遇到过,感觉从“页面可读性降低”角度出发,“允许折叠”可能比子页面更好?因为既可以保证其他提删内容的可读,又可以不必跳转至另一页面讨论批量提删。 ——自由雨日????? 2025-08-04 (一) 20:19 (UTC)回复
我觉得即使是折叠,页头的目录也会被拉很长,所以我想推行用子页面。--Hamish T 2025-08-04 (一) 21:10 (UTC)回复
考虑到这类情况极为少见,不认为需要特别利用子页面。反而应该促请使用概述标题,然后在下方列出页面清单,而不占用章节标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08-04 (三) 12:06 (UTC)回复
如果是列出页面清单,就不利于用户针对个别页面提出意见。--Hamish T 2025-08-04 (三) 14:00 (UTC)回复
用“;”(技术上不是标题,但视觉上类似标题)应该可以? ——自由雨日????? 2025-08-04 (三) 16:57 (UTC)回复
如果是这样,我亦认为需要订明达到一定数目后强制折叠(而且Twinkle也要改)。--Hamish T 2025-08-04 (四) 07:51 (UTC)回复
滥用定义列表标签。我觉得子页面的提议更好,也方便relist。 ——魔琴留言 贡献 PJ:小学 PJ:两岸 2025-08-04 (一) 06:11 (UTC)回复
这样搞,可能会影响一些小工具和脚本。如果非要这样搞,倒不如像enwiki或c区那样全都改成子页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5-08-04 (二) 11:50 (UTC)回复
这样大概又太过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08-04 (三) 14:51 (UTC)回复

为“删后重建”订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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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删除方针指出“我们应该尽量保留所有合乎百科全书目标的页面,删除应该是最后的选择”,容易被误解成要保留所有有潜力符合百科全书目标的页面而不论是否有人改善。为免不符合百科全书目标的页面长期存在,误导读者,又为厘清{{删后重建}}的用法,兹提案如下:

修订一:将“合理正当”改为“正当合理”,和WP:共识行文对齐。2025-08-04 (一) 04:55 (UTC)

提议条文

删除理由

一个页面通常出于下列原因而需要被删除。……

  1. 符合快速删除方针任一标准的内容
  2. 侵害版权或其他违反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的材料
    ……
删后重建
一般而言,除非有共识认为该页面不符合百科全书的目标,编者应尽力改善页面,使之不再符合任何删除理由。但若编者就符合删除理由的页面达成共识,认为该页面有发展成为符合百科全书目标页面的潜力,但短期内无人改善、未有方案改善或努力改善后仍不果,仍应删除该页面,待有人愿意接手改善后再重建或还原,即“删后重建”。若一页面因此被删除,任何人均可重建该页面,前提是重建的内容必须符合百科全书目标,并能解决存废讨论中被提出的合理正当删除理由。

以上,邀请社群讨论,另邀请@自由雨日魔琴黑暗魔君Ma3rZhenqinli。--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六) 01:54 (UTC)回复

(+)倾向赞成。看起来好像没有什么大问题,不过我没有仔细研究它放在整篇文章中的效果。看看其他人会不会提出什么意见吧。--Ma3r铁塔2025-08-04 (六) 05:43 (UTC)回复
(!)意见:大体同意提议的精神,但感觉对于曾长期(比如 > 一年)存在于维基的条目或模板资源应该增加一定提删的门槛。中文维基存在的一大问题是,某些人自己很少创建或建设性地编辑改善条目或模板,却很随意地大量提删,类似烽火戏诸侯 。这对中文维基的版本控制与质量保证、社群的效率或环境构成一定的威胁或风险。可以考虑增加的提删门槛:
  1. 要求提删者提删时说明:什么样的改善编辑或资料来源等的条件要求满足后,删除可以避免;
  2. (可选)为什么提删者自己不是做出这种正面编辑或提供来源的最好人选。
--Zhenqinli留言2025-08-04 (日) 01:02 (UTC)回复
反对此公然主张设立祖父条款与公然无视WP:可供查证#举证的责任的规定的提议,因为“不存在相关来源”本身是无法被证明,而只能被假定或反证的(比照此处)。Sanmosa DC23 2025-08-04 (日) 01:57 (UTC)回复
@Zhenqinli虽部分认同阁下最后提出的“增加的提删门槛”部分,但完全不同意阁下的论证过程,理由如下:
  1. “对于曾长期存在于维基的条目或模板资源应该增加一定提删的门槛”:无论页面长期存在或短期存在,只要其存在违背了维基百科的目标,就应该删除,尤其是条目。如果说模板的存废可能有技术上的考量,不符合维基百科目标的条目的保留则是百害而无一利,我们唯一需要服务的读者不想看甚至会被误导。再者,技术考量也不是“增加门槛”的理由,因为技术从来只服务于维基百科的目标(而不是维基百科的目标要为技术问题让步)——有问题的模板应在尽快解决所有技术问题后被尽快删除,而非以“年代久远”、“维护困难”为借口搁置删除。
  2. “某些人自己很少创建或建设性地编辑改善条目或模板,却很随意地大量提删”:为什么这会是考量呢?无可否认,对条目或模板的建设性编辑是建设性的,但提删等站务操作也是建设性的。只要是符合维基百科目标的条目或模板,就可以建立;只要是不符合维基百科目标的条目或模板,就应该删除。如果有人确实“随意”提删,即罔顾页面是否符合维基百科的目标而提删,这些是扰乱者或WP:游戏维基规则者,应该另外处理(如封禁或禁制);但若编者有检查页面是否符合维基百科的目标才提删,则绝不可称之为“随意”,也和编者是否“很少创建或建设性地编辑改善条目或模板”无关。
  3. “这对中文维基的版本控制与质量保证、社群的效率或环境构成一定的威胁或风险”:如果是罔顾维基百科目标的“随意”提删者,上面已经论述。但其他提删能让维基百科更接近其目标,单就这点就可以凌驾于“中文维基的版本控制与质量保证、社群的效率或环境”——或者说,所谓“删除页面会威胁什么什么”都是社群扭曲的结果。
至于阁下提出的“增加提删门槛”细节:
  1. 第一点虽然合理,但是多余的。论证页面为什么符合删除方针的过程,正正就是描述什么编辑可以使其免于删除命运的过程。比如删除理由是“通篇无来源”,若后来找到来源并依照来源编写即可重新建立;又如删除理由是“模板内容有原创研究的嫌疑”,从可靠来源中找到模板内容的收录标准并依照该标准重写模板即可重新建立。同意需要论述,但这其实是存废讨论一直以来的要求。
  2. 第二点:我认为这个是需要的。删除方针言“务必先考虑改善页面”,即应可期望提删者会尝试作出保留页面的行为;若无力为之,亦应简单解释为何,即为何提删者无法改善页面,或为何提删者已经努力改善但仍不果。但这并不能用于要求提删者作出举证,只能用于鼓励提删者作出努力,要是提删者无能为力也不可以此否决该删除。就此点副知@Sanmosa
上述要求应适用于所有提删,不只适用于长期存在的页面。--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日) 02:06 (UTC)回复
@1F616EMO不认同你所说的最后一点(要求提删者简单解释的部分),因为“期望提删者会尝试作出保留页面的行为”本身也同样是无法被直接证明,而只能经由可证伪性假定或经由反证推翻的。Sanmosa DC23 2025-08-04 (日) 02:10 (UTC)回复
同意。虽本来我同意第二点的原因是希望促进交流,但为免误解为某种义务或被扰乱者滥用,同意无需写入条文。--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一) 04:21 (UTC)回复
只想说明,删除刚由草稿产生的文字 vs. 删除众多维基编辑者多年贡献产生的资源,在变更影响上是有区别的。至于应该怎么界定这种区别、给予适当权衡,以及对于重大删改应该增加什么样的门槛,有待社群讨论。基本考虑的出发点是:
  1. 维基的稳定版本类似于公共平台的源代码,做出重大修改时应该比较慎重。
  2. 提删维基的资源相当于一个对公共平台代码的变更需求英语Change request合并申请德语Pull Request,而存废讨论相当于对 pull request 的代码审查
  3. 提删者提删时较完备的说明有助于阐释所期待的改动,并表现出已做了基本的功课。
--Zhenqinli留言2025-08-04 (日) 03:26 (UTC)回复
我还是想确认一下,由于这里只是在处理AFD“删后重建”结果的事情,你是否对于拟议条文本身没有意见?Sanmosa DC23 2025-08-04 (日) 11:37 (UTC)回复
补充说明:本案通过后,社群应就“条目现况”以及“条目前景”两个维度达成共识。若“条目现况”不符合删除标准,即应保留页面;但若“条目现况”符合删除标准,则应判断“条目前景”,即页面有无可能经改善而逃脱删除标准。若条目不可能改善,如不符合收录标准或纯属恶作剧,即应删除,后续重建应通过存废复核为之;若条目可能改善,如通篇原创研究但主题符合收录标准,应尽量改善,短期内无法改善者则应“删后重建”。
条目
前景
条目现状
符合删除标准不符合删除标准
不可能
改善
删除
须经存废复核重建
保留
可能
改善
删后重建
解决问题后可自由重建
--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一) 04:41 (UTC)回复
@SanmosaWP:CSD#G5中有针对重建删除页面的速删准则,虽说该准则只针对“内容与已删除版本相同或非常相似”的内容,但不清楚是否会出现内容非常相似但能够解决存废讨论提出的问题的情况,阁下认为是否需要修改该速删条文?--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一) 04:48 (UTC)回复
有可能需要,这点或许可以另外提案。Sanmosa DC23 2025-08-04 (一) 05:12 (UTC)回复
已提案Sanmosa DC23 2025-08-04 (一) 05:45 (UTC)回复
小修订:将“合理正当”改为“正当合理”,和WP:共识行文对齐。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08-04 (一) 04:55 (UTC)回复
英文版是除非被白纸保护,任何用户都可以不经过存废复核可以重建条目,只要内容不明显相同或相似就不会被快速删除。--GZWDer留言2025-08-04 (一) 04:57 (UTC)回复
这是因为那边的A10(类似本地的A5)还不限定语言与行文措辞的缘故吧Sanmosa DC23 2025-08-04 (一) 05:22 (UTC)回复
英文版w:WP:A10说的是“duplicates an existing English Wikipedia article”,所以和已经删除的条目主题重复不适用A10。--GZWDer留言2025-08-04 (一) 06:2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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